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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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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创新)章程
时间:2018-10-12 11:30

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创新)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是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人才与基地为核心,并分别通过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创新)和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创业)独立开展工作,以下分别简称为创新联盟和创业联盟。创新联盟联合全国科技领军人才与创新组织等自愿发起,自我组织和管理,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自主性、服务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二条  联盟中英文全称及简称

中文全称: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

英文全称:National Allianc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Leadership

中文简称:国科创联

英文简称:NASTL

第三条  创新联盟是全国性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服务平台,团结并服务于全国科技人才,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领广大科技人才投身世界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科技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推动开展科技咨询、学术交流、学科交叉、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等,努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创新联盟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科技部人才中心;秘书处暂设立在科技部人才中心科技人才管理部,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1、发挥国家高端人才智库作用,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技咨询和支持;

2、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预研究,引导高端人才联合申请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为各地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创新驱动中心、高新区、科技园建设和运行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为国家以及区域在科技、经济、产业、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3、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不同学科交叉碰撞,服务科技领军人才。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以及管理服务等方面围绕会员、会员间、联盟与其他社会组织间的实际需求开展交流与合作;为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提供科技管理等培训和咨询

4、不断完善和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及管理人才专家数据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搭建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为服务地方需求做好基础性工作。

5、服务“京津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振兴东北”、雄安新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国家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全方位智力支持。

6、组织科技领军人才参与公益活动,开展科学传播,服务国家和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创新联盟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自然人)和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等法人),主要由从事科学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创新组织和创新人才组成。

第七条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及“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均可自愿(自动)成为联盟会员。其他国内及国际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所有会员均需填写《全国科技领军人才联盟(创新)会员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联盟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二)享有联盟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享有、使用联盟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源和服务;

(四)了解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党爱国,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信誉,执行联盟决议,承担联盟工作,参加联盟活动;

(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严格自律,相互监督。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十一  本联盟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创新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由联盟秘书处聘请科技、教育、产业等领域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指导并支持本联盟发展。

十三 全国科技领军人才(创新)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是创新联盟最高组织领导机构。会员代表由联盟理事会与联盟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一)创新联盟理事会是创新联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创新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及若干创新组织组成。创新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监事1-2名。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由科技领军人才代表民主投票产生),每届任期3年,一般不超过2届;遇有重要调整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及时增补或减少。

(二)创新联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 任免、调整理事会组成;

3.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 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5. 决定重大事项与重要活动;

6. 决定终止事宜。

(三)创新联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1-2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创新联盟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工作决策与部署,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

(一)根据专业领域的不同,先期设立生物与医药、物理化学与材料、信息与制造、生态与农业、资源与环境、工程与技术六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联盟会员可根据各自专业领域和兴趣,自主选择专业委员会。各专委会在理事会的统筹与指导下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理事会理事由联盟专委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三)专业委员会依托创新组织设立专委会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专委会主任所在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依托单位1-2名管理人员组成。

(四)各专委会主任由副理事长以上成员担任,委会副主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担任。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理事会备案,遇有重大事项需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联盟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自愿组成区域性组织,报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联盟理事会指导。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创新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工作经费暂由科技部人才中心承担;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各专委会自筹为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创新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