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方法与工具
作者:何小敏时间:2019-12-27 23:40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杂志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打通科技与经济“任督二脉”、破解“两张皮”的关键,也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必经之途,因此必须遵从市场经济规律。本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就转移转化中现存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工具提出个人见解。本质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为了实现产业化、实现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随着科学发展与技术进步,任何一项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要实现产业化,都必须经历一段不短的时间,尤其是获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的那些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从获得新发现或新发明到实现产业化,一般至少要40年。从近年来获奖者得奖时的年龄来看,他们的成果都是经过数十年的市场验证,在全球范围内对产业或人类带来巨大贡献和影响后才获奖的。为什么要这么久呢?下面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单项技术与技术体系的错位

以我们身边技术含量稍高一点的产品手机为例,它是由不同技术制造的上千的零件组成,涉及的发明专利数以万计。就是一个零件,也往往需要不同的技术、工艺、多道工序才能制造出来。所以靠“独门绝技”很难做出一个技术体系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而现在中国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多数都是某一个专业技术领域的一些单项技术,而不是构成完整产品的技术体系,更不是为了特定产品而开发的技术体系。这就需要产品的生产企业自己具有完整的技术体系,才能利用并将这些单项技术纳入自己产品的技术体系中,并实现产业化。而现实是,当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很弱,更没有系统化的技术体系,导致目前技术市场上的科技成果很难为其所用,因为企业的承接能力弱。这在离散制造行业的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很多成功的案例,往往出自具有独立的产品研发体系、有多年研发经验且形成了自己的产品技术体系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遇到某项技术瓶颈,便委托高校或科研机构做研发,需求和目标明确,可以给出大概的经费和时间预算与计划,这类需求是高确定性的。目前征集企业需求的结果,通常获得的都是一些不确定性的需求,没有明确的目标、经费和时间预算,最终产品的零售价也没有预测。这样的需求让研发机构或研发人员无所适从。其本质原因是企业没有自己的技术体系,无法确定需求点。而作为技术供方,也未说清楚单项技术可以应用在哪些技术体系中,导致技术需方很难理解该项技术可能的应用场景,这两方面因素大大降低了沟通与达成共识的效率。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独立的产品设计与研发机构(design house)能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产品的技术体系。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遇见过一位日本的独立设计师,他的设计所为松下、东芝、日立、三洋、夏普等知名公司设计收录机,是按照用户的技术要求与市场目标价格来提供完整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即使在今天,我们的高校、科研机构,或是技术开发公司能够提供多少成体系的产品制造技术呢?

有一次,与国内某石墨烯创新中心的负责人进行交流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果只研发石墨烯的制备技术,不研发石墨烯的应用技术,即使有成吨的石墨烯,下游没有企业能够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上,不能形成产业链,也无法实现产业化。这就需要形成一套石墨烯全产业链的技术研发体系才行。而这不是一个企业力所能及的。这就是为什么一项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要过若干年以后才能实现产业化的根本原因。只有一大批企业都看好此项发现或发明,而且能够形成完整产业链布局的技术与产品研发,才能最终形成市场能够接受的产品、实现产业化。现代产业的分工体系,决定了任何一个产品是无法从矿石到材料、零件、成品都由一家公司独自完成。因此,每个企业都要确定自己的技术体系并据此确定在产业链中的定位,才能清楚地知道自身发展需要的是哪些单项技术。产业发展的历程证明,只有那些具有独立的技术体系的企业,才是生命力与竞争力强,寿命长久的企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研究院开发了一个结构化、可视化工具(图或表),帮助企业梳理并建立自己的技术体系,并将企业的标准体系与知识产权体系整合在一起,形成“三合一”企业技术体系架构,一来可以帮助企业找到自己的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缺项、短板;二来可以使企业认识清楚本身在产业链中的行业地位;三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四来可以为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学研合作提供体系化、可视化单项技术与整套产品技术体系的匹配对接。这是企业CTO与CEO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创新战略时必须掌握的方法和工具。

一个简单的现象也能说明此问题:专利包(专利组合)往往比单一专利价值更高,就是因为专利包更接近于完整的产品技术体系。

 

二、隐性技术与显性技术错位

如果不考虑、不能够实现隐性技术(员工个人掌握的隐性知识或技术)显性化(变为组织掌握的知识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很难实现。笔者走访过一些企业,当问到谁能把技术体系描述清楚时,大多数企业的CTO说不清楚企业掌握了哪些体系化的技术,因为他们掌握的往往是碎片化的技术。所以这样的企业竞争力都比较弱。现实是,在多数中国企业中,技术都掌握在员工个人手中,人一离职,就把技术带走了。到了新岗位,用同样的技术做同类产品。甚至有些企业就因这类人事变动而关门了。为什么全球的诺贝尔自然科学奖获得者近1/4是犹太人?因为犹太人的父母是这样教育孩子的:你所有的财富甚至你的性命,都可能被别人剥夺,但是你头脑中的知识,是任何人也抢不走的。这就是天然的个人知识产权。不承认这一点,就无法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智力劳动的社会规则与文化。

为了突破这一障碍,我们创建了“按知分配”制度,它是依据个人在知识、技术、管理三方面创新贡献价值进行分配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有别于传统的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现在都是劳资驱动型,具体表现在:分配模式≈按劳分配30%+按资分配70%;而创新驱动型企业的分配模式≈按劳分配30%+按知分配40%+按资分配30%。即在原有分配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按知分配的部分,从利润的增加额中拿出一部分进行按知分配。这是世界一流企业通行的分配模式,我们把它定义为按知分配。只有实行按知分配,才能培养、选拔、吸引和留住人才。分析了华为2015—2017年的财报后发现,这3年间华为的按劳分配+按知分配占比在71%~74%之间变动。华为拥有自己独立的技术体系,任何员工离职都不会给公司带来大的困扰,因为个人掌握的单项技术(或若干项单项技术)都已经显性化并纳入了公司掌握的技术体系,况且个人掌握的单项技术是无法与企业的技术体系较量的,对企业无法构成威胁与竞争。这就是按知分配带来的结果。华为的形式是:承认个人知识产权,企业用钱购买员工个人掌握的隐性知识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构建企业掌握的显性知识和技术体系。所以华为能够在全球各地设立研发中心,而不必把这些人都“引进”到中国来。

在转移转化中,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企业买了专利,但是做不出合格的产品来。买家埋怨卖家技术不成熟,卖家说买家不会用,结果导致双方分歧,甚至走向诉讼。其实关键在于技术提供方没有把隐性技术显性化并移交给技术需求方。因为技术供方(机构)没有购买发明人个人的“知识产权”,并没有掌握隐性技术,又怎么对外提供呢?不仅科研机构内部如此,企业内部也如此,缺乏一种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技术或知识产权交易(买卖),所以组织没有掌握技术,技术还在个人手中。而且,绝大多数的专利发明人是不会把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写入专利说明书中的。这也是导致技术交易标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之一。科技部火炬中心2018年的技术市场成交合同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技术交易额中涉及技术秘密的交易额占比高达3/4,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额才近20%。而技术秘密多数是隐性技术,是制造产品的关键技术的主要内容。这也证明技术秘密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专利。只有在企业内部实现了个人的隐性技术或知识产权商品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技术或知识产权交易实现了市场化、常态化,技术或知识产权在企业之间才能够实现商品化,交易市场化、常态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才能够成为常态化的市场经济行为。

 

三、技术交易与市场资源配置错位

现在全国的技术市场基本上是技术合同的登记所而不是交易所,根本原因就是科技成果没有实现商品化,市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交易规则也没有,连起码的交易标的信息披露标准都没有。如果股票交易所没有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有交易。现在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技术交易脱离市场经济规则,没有把科技成果当作“商品”来对待,科技成果的信息披露不符合商品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律。这也是目前我国技术市场功能缺失的主要表现之一。但是,有些人想“一步登天”,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还没有实现就想推动资本化、证券化。比照一下证券、金属、石油、粮食、外汇、期货等市场的发展历程,就应该知道技术市场该如何构建。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就是建立市场的交易规则。现在全国的技术市场,基本上是政府搭建的一个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各类科技服务,但目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远不足以支撑技术市场的功能与机制。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认识淡漠,不了解知识的作用,更看重的是硬件类的实物科技成果,而对软件类的知识与技术,因为是无形的,看不到摸不着,所以,既不相信,也不重视,所谓“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形成了主要的障碍之一。尤其是在技术转让合同洽谈中,知识产权与隐性技术标的的定价很难谈拢,双方要价往往是南辕北辙。这需要做工作,要告诉企业,没有配套的隐性技术支撑,单凭发明专利多数的情况下是做不出来产品的,因为发明人不会把核心技术的秘密写在发明专利中。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应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撮合”作用,类似于证券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的功能,这需要政府引导、纳入市场机制的构建中。我们运用自己独创发明的技术报表(一种用数字记录创新行为与绩效、反映企业创新能力与创新水平的工具,其功能类似于财务报表,但可以揭示财务报表中看不到的发展潜力与风险)帮助企业和其他投资方识别技术的投资价值、对标的产业化的前景、风险、价值进行分析与评估,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案例。

 

四、供需对接错位

转移转化的另外一个瓶颈是供需对接。主要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供需信息不对称;二是供需对接缺少科学有效的方法和工具。

第一个问题既有客观原因——缺乏供需信息表达的统一标准,也有主观原因——有些技术供方或科技中介就靠这种信息不对称谋利。基本上,这两个问题还属于技术问题。为此,我们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力求解决这两个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与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合作编制并发布了团体标准:TMAC 010.F 2019《技术市场交易标的信息披露》与TMAC 011.F 2019《市区县技术市场交易规范》,其中约定了技术交易标的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的规范、售后服务条款、知识产权与技术支持方式、技术交易标的与交付物交割等相关内容。为消除技术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基本方法和工具。为供需双方签订技术合同提供了一套标准规范。双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是全国第一家依据国家标准开展科技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是标准化评价体系(类似于医院的检验科)的创建者,其主要工作就是为用户提供像体检报告那样客观的计量、分析与评价报告。

为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依据国家标准创建了一套供需对接的方法和工具。国家标准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建立了技术成熟度这一科技成果度量衡。该标准颁布生效已经10年了,按照国家标委的要求,我们最近在做更新与修订。根据10年的推广应用的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了创新的计量与评价模型(已经纳入国家标准修订版):

该模型建立了创新全过程、全链条的表述、计量、评价的标准体系。它将技术创新划分为13个里程碑或等级,用技术创新水平TIL(Technology innovation level)来表达:TIL1级,就是产生了创意并且公开发表了自己创意的内容,TIL13级,就是获得了商业成功,收回全部投资后还在继续获得投资回报。创新有着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创新的实质就是创造价值。科研工作获得了科技成果,即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只是完成了创新的前半程:钱——知识或技术。因此科技研发只是创新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完整的创新过程是:钱——知识或技术——更多的钱,就是TIL1~13级。如果未来没有“更多的钱”产生,哪个投资者会愿意投资呢?这是资本的属性决定的。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后半程:知识或技术——更多的钱。

根据我们的经验与案例,归纳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无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的企业,基本上能接受≥TIL8级的技术;

有一定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的企业,基本上能接受≥TIL6级的技术;

有较强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的企业,基本上能接受≥TIL5级的技术;

有完备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TIL3级的技术;

高校的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发明专利,通常是在TIL3~4级;

创意与技术方案构想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处于TIL1~2级。

由此可以看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如果不能准确判定供方的技术与需方的要求分别是哪个TIL级别,那么供需对接就好比是“Blind dating”,如同“瞎猫在等死耗子”,成功的概率很低。如果事前就知道了供需双方的TIL级别,那么对接的效率会大大提高。即使存在△TIL(级差),供需双方也是彼此公开透明的,双方可以坐在一起探讨如何弥补这个△TIL(级差),需要多少投资?多少时间?谁来完成这段研发工作。

技术创新水平TIL(国标修订版内容)与技术成熟度或技术就绪度TRL(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国标原版内容)相比,虽然在1~9级的级别划分是相互对应的,但是,二者的涵义却完全不同。TRL只是单纯的计量技术,而TIL计量的内容除了技术还包括以下要素:资金、人、法人、管理、市场、风险、商业模式、政策、环境等诸多与创新能否成功的要素和条件。

在我们做第三方评价时,TIL或TRL既可用于技术体系,也可用于单项技术。但是,如果我们是为科技金融机构、投资方做投资的事前评估,或企业做规划时,就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技术体系来考虑整个项目系统性的TIL级别。而且,不能就事论事地看问题,要从行业、产业链、技术体系、企业或团队、市场、风险等方面来综合研判,设计最佳的供需对接与△TIL(级差)弥合的方案。因为多数情况下△TIL(级差)是普遍存在的。而这恰恰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临的,也是创新必须跨越的“鸿沟”(一般处于TIL4~7级这个区间)。

如果我们能够解决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率、效率和效益都可以大大提升,技术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技术交易成本、风险都可以大大降低。

 

(作者系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理事长、

宁波加值科技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