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与地方积极出台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与措施,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便于广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创新创业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我们对有关部门和地方近期(2020年2月22日至4月18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供有关方面参考。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详见《中国科技人才》2020年第1期。
一、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
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提出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从5个方面10条措施取消不合理审批,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3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的通知》,定于3月中旬组织29个调研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复工复产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了解各地复工复产进展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建议,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
3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对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以及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等六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针对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组织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提出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实施“点对点”集中运送到岗,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关心关爱,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优化线上服务线上培训。
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在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框架内,提前实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月23日,商务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安排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大力简化复工审批流程,对因防控需要被勒令关闭的企业,要尽快安排复核,符合防控要求的要有序批准复工;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动员力度,尽快组织开门营业;要着力保障复工一线防疫用品急需,加强防疫安全指导;要抓紧落实或协调出台一批政策措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缓解企业运营困难。
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号)指出,要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此外,将重点支持5G、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省税务局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提出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策措施,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要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要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提出做好复工复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宣传解读、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打造多样化公益法律服务平台载体等三方面13项具体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2月28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提出,发挥科技优势,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支撑;主动对接需求,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细致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企业渡难关强后劲;支持双创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园区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等措施,有序推动国家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3月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农办规〔2020〕9号),提出精准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在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以县为单位推动制定农村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联系机制,实行“一企一策”,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原料供给不足、产品销售不畅、用工和资金短缺、防护用品缺乏等难题。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受疫情冲击大,疫情过后有望迎来城乡居民消费高峰,各地要及早做好经营服务预案,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接待服务能力。切实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贷款贴息、还本付息延期、税费减免、用电用气用地优惠等政策,因地因企分类施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月3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贡献力量。
3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安监明电〔2020〕91号),提出全面强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保障、有效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等四方面十四项措施,保证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质量安全。
3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提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3月9日,民航局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
3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国烟计〔2020〕50号),提出要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狠抓攻坚工作落实,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加快建立健全防止返贫机制,继续做好国家局定点帮扶地区(指湖北省竹山县、竹溪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脱贫攻坚,确保项目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坚持脱贫不脱政策,为行业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月10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方面的引导支持政策,及时做好新升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免税申报入库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
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对于已投产项目,要帮助协调返岗、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对于在建项目,要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力争整体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
3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打通堵点促进养蜂业全面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6号)提出,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充分考虑养蜂生产实际,允许蜂农有序流动,开展放蜂等生产活动。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充分考虑养蜂生产实际,允许蜂农有序流动,开展放蜂等生产活动。
3月13日,商务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商务扶贫工作的通知》,强化电商扶贫、产销对接等举措落实,开展品牌推介洽谈活动、电商实操培训,加大力度动员和组织电商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物流企业等与贫困地区积极对接,切实解决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问题,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指导商务领域扶贫企业用足用好财税、金融、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序复工复产,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
3月13日,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提出优化国内市场供给、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着力建设城乡融合消费网络、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持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等6方面19项措施。
3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7号),实施有序返岗,积极帮助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和完善贫困劳动力上岗防护措施,对企业购置防护物品确有困难的,主动协调做好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保障工作,严格做好员工吃、住、行和车间管理等环节防疫工作。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指引》。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高金融可获得性、畅通要素市场流通、支持企业复工稳岗、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构建优良营商环境、推动参与国际市场、持续优化公共服务等8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要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解决企业的压力,全面、快速、有效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实现良性发展。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企业〔2020〕10号),通过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包括着力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运营;加快发展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等新模式,培育壮大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搭建供应链、产融对接等数字化平台,帮助企业打通供应链,对接融资链;强化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资源服务支撑,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管理和运营,提升智能制造和上云用云水平,促进产业集群数字化发展。
3月2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提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3月21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国科发区〔2020〕67号),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3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关于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照《专项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推荐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产品,明确产品提供商,推荐一批典型案例(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数字化赋能标杆中小企业,鼓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数字化服务商和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活动。
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进出口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银行统筹疫情应对和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政策引导和金融职能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支持边境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边境贸易产业链,推动市场多元化,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培育开放发展新动能。
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0〕222号),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禽肉水产品生产的扶持,发挥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信贷、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金融手段,帮助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要求加强市场调控,健全监测预测预警机制,鼓励地方临时收储禽肉水产品,加大消费引导,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取得实效。
3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0〕54号),围绕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问题,梳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落实援企稳企惠企政策,发挥“互联网+”作用,开展国际疫情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坚持以大带小、上下联动、内外贸协同,聚焦重点产业链,以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协同复工复产动能。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从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6个方面提出17条措施,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3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24号),3月下旬至6月底,面向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百日515”目标:遴选50家以上线上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线上培训实名注册500万人次以上。
3月27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步行街加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111号)。提出根据业态特点和商户情况,分级分类组织、科学有序推进复工营业。鼓励购物中心、百货店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时间,加快推动小微商户、沿街店铺开门营业,争取尽快恢复消费氛围。深入街区了解诉求,协调解决步行街商户在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中央和各地出台的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3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提出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按照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构建一支高水平专家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和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4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提出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4月1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民发〔2020〕18号),提出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
4月7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引导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出要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根据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科研能力强、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专员”。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要求在已实施“银税互动”支持政策框架下,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更加迫切的资金需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通过实施重点帮扶、创新信贷产品、落实扩围要求、提高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4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72号),通过政策宣贯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创业创新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等重点服务活动,全面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开展重点服务活动,解难点、除痛点、疏堵点、补盲点,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提供支撑和 保障。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0〕552号),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深入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数据供应链,以数据流引领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要打造数字化企业,在企业“上云”等工作基础上,促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化产业链,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路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培育数字化生态,打破传统商业模式,通过产业与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社交网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跨界融合,构建“生产服务+商业模式+金融服务”数字化生态,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充分发掘新内需。
4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农办计财〔2020〕11号),聚焦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等12个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创新投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打造一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合作平台,切实发挥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 作用。
4月13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 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展览业复工复产工作,加快推进展览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积极利用展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多措并举做好政策支持和保障。
4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7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地要在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分区分级原则,严格落实《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做到限量、有序开放,严防无序开放。同时,强调只开放室外区域,室内场所暂不开放,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收费景区在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提出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4月15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农担工作责任。
4月1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提出扩大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简化审批程序等11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
4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 提出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二、部分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发展政策信息摘要
(一)东部地区
1. 北京
2月22日,北京市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明确加大投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设立专项资金帮扶困难职工、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等9项措施,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的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
2月2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明确在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2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从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强指导服务四个方面,提出12项实施意见,解答了当前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2月29日,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共分四个部分12条,核心是推动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担保费率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将惠及全部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预计全年将减负500多亿元。市社保中心同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办理流程。
3月16日,北京市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针对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用工、住宿、餐饮、快递物流和上下游产业链物资材料供应等关键问题,从“食、住、用、行”4个方面为企业提出10条具体举措,打通复工复产的堵点难点,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推行网上办理,实现注册登记、行业许可等业务办理“无接触”“零见面”;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许可有效期;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免除技术服务收费;强化帮扶指导工作等九方面19项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月17日,北京市多部门印发《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和《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保额高,单一施工项目保单赔付限额最高300万元;保费低,每个工程项目保费10万元,保险期限3个月,由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参保保费的50%进行补贴,参保企业仅需自行承担50%的保费;针对性强,该方案主要面向北京市复工复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保障覆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员工死亡伤残补偿、企业财产损失、营业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全线上投保理赔服务,旨在减轻疫情对企业造成的负面 影响。
3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十二条具体措施。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减免社保、税费及房屋租金;试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承诺,即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各区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3月24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服务贸易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施》,针对服务贸易领域企业特殊性,从防疫防控、复工复产、长期发展三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要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从业人员等不同主体应分别按照措施落实防疫防控要求,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复工复产,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开展“非接触式”政务服务,提供复工复产“服务包”及服务贸易纠纷相关法律服务,发挥服务贸易优势实现长期平稳运行。
3月30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商务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商务咨询服务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务咨询服务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月23日,丰台区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援企稳岗等10项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同时,每项措施都明确了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切实解决企业痛点难点问题。
2.河北
2月28日,河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提出设立应急攻关专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企业用房租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开展常态化网络培训、建立网格化服务体系、支持智慧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服务能力、强化园区考核激励、加强系统协调联动等十项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发展。
3月2日,河北省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提出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扶持等4个方面共19条政策措施,分级管控、减租减税、给予贷款贴息、实施展期或续贷,降低担保费率。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月7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关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六条举措》,优先支持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科研项目立项。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专项、生物医药专项和民生科技专项卫生健康领域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一线医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且以所在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此外,河北省科技厅还将优先支持一线医务人员申报科技奖励。一线医务人员不受科技奖励提名间隔年限限制;对在疫情防控前线工作或对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提名河北省突出贡献奖;对参与河北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省外专家,优先提名河北省科技合作奖。
3月20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3月23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45元/m³下调为3.3元/m³。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为2.86元/m³,持续稳定供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月23日,唐山海事局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提出12项服务举措降低疫情对港航领域的影响。要求保障重要物资高效运输,提升进出港效率,开通政务办理“绿色通道”和海事政务“并联办理”,落实阶段性减免政策,水工许可证自动延续,水上水下活动技术评审灵活办理,相关证书延期办理,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直接签发,以远程核查为主要方式对靠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进出口岸审批和船员任解职手续零接触办理。
3.上海
2月28日,上海市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做了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
3月12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创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法律服务、技术创新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云远程办公套件等服务。在做好防疫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动“专精特新”及产业链上关键零件、核心部件配套等重点中小企业应复尽复全复。
3月1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提出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月2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发布《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减免房租、金融支持、统筹支付购买学位费用、给予职工培训费补贴等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民办托幼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办学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租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适当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托幼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
3月31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基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正常复工等原因,无法按时提出许可证或产品注册证延续许可申请的,企业应最迟在本市疫情二级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或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市疫情二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
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共4部分23条,围绕重点领域打造四个“100+”,集聚“100+”创新型企业,推出“100+”应用场景,打造“100+”品牌产品,突破“100+”关键技术,聚焦无人工厂、工业互联网、远程办公模式等12大发展重点,实施智能交互核心技术攻关、应用场景开放拓展、创新型企业培育等6类专项行动,加快发展新经济形态,培育产业新动能。
3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推进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复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提出优化区域文旅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向,优先支持文旅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重点支持优质演艺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各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扩大财政资金的扶持范围,拉动促进文旅消费增长支持文旅企业转型发展;加强国内外宣传推广力度,提升黄浦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
4.江苏
3月2日,江苏省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月3日,江苏省发布第四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围绕“苏政50条”中的9条举措,深化细化为24条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重点压降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所有2020年一季度新增各类再担保业务,在原再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5%,其中,对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下调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小微企业降至1%以下。
3月5日,江苏省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成本、补贴养老服务经营成本等8条支持举措,助力江苏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渡难关。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延期收取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
4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江苏省各地各部门加快促进消费业态有序恢复,进一步提振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积极推动文旅体育消费重振提质,引导扩大家政养老服务消费,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全面降低消费业态经营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2月17日,常州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推出组织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优化科技管理服务、降低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对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等四方面10项举措,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工作相关流程,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2月18日,南京市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保用工的若干政策措施》(宁人社〔2020〕23号),提出要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降低缓缴社保费用指导企业和劳动者返岗复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降低创业成本。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5. 浙江
2月24日,杭州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防疫情促发展的通知》,提出全力助推企业防疫复工;加快组织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推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杭州率先运用;完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范围;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适当调整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完善人才支持和便捷服务机制;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措施等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杭州市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防疫情、促发展。
6. 福建
3月2日,福建省出台《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5个方面16条举措进一步支持企业恢复发展。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由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3%,放宽为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
3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业务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办理事项快速办结。支持网络货运、快递服务、城市绿色配送、陆地港、多式联运、智慧出行、邮轮经济等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信贷支持、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对接“快服贷”融资服务。支持网络货运、快递服务、城市绿色配送、陆地港、多式联运、智慧出行、邮轮经济等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信贷支持、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对接“快服贷”融资服务。
3月1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办法提出每月补贴标准为各孵化基地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30%,补贴时长不少于3个月(从2020年1月至当地疫情解除月)。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按照孵化基地当月实收租金与2019年12月份实收租金的差额予以核定。每家孵化基地所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补助资金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经费中列支。
2月26日,厦门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推出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和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等八条措施,精准帮扶企业,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
3月25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工业企业复产达产正向激励的通知》,提出对2020年3月份当月日均用电量占2019年日均用电量80%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3月份当月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各县(区)要结合辖区企业达产情况,分类施策,加强要素保障、优化服务,促进早达产。对3月10-31日规上工业企业达产电力指数日平均值前3名且3月份当月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前3名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 山东
3月11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达产率加快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各地自行设置的各类审批或变相审批一律撤销,低风险区域,落实常规型管控措施,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不需备案。山东省内低风险区域,全面放开人员、交通管控,人员凭健康通行卡跨区间流动不受限制,不采取隔离措施。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并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惠企政策、复工复产服务等提供便利。
3月11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3月28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在复工复市后,各类场所(单位)要跟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得聘用、使用未取得健康通行码的人员。除国家层面规定暂停的跨省和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业务、涉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影院放映业务等,全面恢复服务业秩序,取消各类开工限制、开工承诺、开工查验、开工备案等限制措施。
4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提供便利高效服务等四方面提出21条具体举措,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月22日,青岛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从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扶持、落实援企稳岗保障措施、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出台21条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管用实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扶持,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3月4日,青岛市印发《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提出对在疫情期间,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正处在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各公证机构要开辟专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努力提供点对点精准公证法律服务,并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3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出台 《全市公安经侦部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举措》,实行24小时受案工作机制,对涉及疫情特别是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警情,坚持快办、快查、快定性,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经济犯罪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生产销售假冒防疫产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非法经营犯罪,以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虚假广告犯罪等经济犯罪活动,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依法打击、第一时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
8. 广东
2月20日,广东省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提出要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加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2月28日,广东省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将采取“免、减、延、缓、保”五方面措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预计超过1200亿元。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企业和扩大就业。
3月25日,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体育局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扩大消费、硬件建设等3个方面推出12条措施帮助广东文旅体行业复苏,统筹安排4亿元省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缓解生产经营困难;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由3%降至1%等政策;鼓励实施景区门票减免、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利用、推出“广东人游广东”“全域旅游在行动”等系列活动。
3月30日,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按照疫情分级分区精准防控要求,指导景区等文旅体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鼓励疫情低风险地区帮助文旅体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要求积极复工复产。各级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部门预算相关专项经费使用方向和范围,扩大普惠面,积极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体业恢复生产经营。
3月5日,深圳市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对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对于4、5月份物业租金减免问题,财政局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明确。
4月7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新政策内容包括着力社保减费降负、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加大重点群体支持、优化就业服务供给,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措施的一大亮点是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4月9日,广州市发布了《深入推进“粤菜师傅”羊城行动 促进餐饮从业人员稳岗就业工作方案》,推出11条措施,通过支持餐饮企业稳定岗位、服务餐饮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提升餐饮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等方面促进餐饮从业人员稳岗就业。
9. 海南
3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的通知》,针对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推出重振海南旅游业的计划,从财税金融扶持、旅游项目落地、推广营销、产业融合、入境游、旅游业人才培养等六个层面出台30项具体措施,全力以赴促进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
3月17日,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中部地区
1. 山西
2月26日,山西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要求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3月2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围绕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针对服务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提出全力保障重点领域稳定运行、帮助服务业企业减轻负担、着力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3个部分24条措施,分类施策,帮助服务业企业增强信心、加速复工复产。
3月1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急特办,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安徽
3月17日,安徽省发布《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从加快复工复产进度、加大稳岗用工保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7个方面出台22条措施,精准有序扎实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更好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工,加快经济社会动态循环。
3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分别从总体要求、方向路径、提升综合实力、加强要素供给、缓解融资难题、促进融通发展、改进服务保障、强化组织协调等8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措施。明确对安徽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培育省专精特新企业3000户、专精特新冠军企业400户,争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户、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户,壮大具有持续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示范群体,成为引领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2月23日,阜阳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扩大信贷投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 江西
3月2日,江西省印发《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提出分区分级施策、强化要素保障等7个方面共20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流紧张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款安排,还本付息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尽快享受各项惠企政策,协调解决防护物资、人员返岗、物资运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账款,要依法依规尽快兑现。
3月2日,江西省印发《关于暂缓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2020年3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对于已按照原有标准缴纳了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退费,其中,对于中小微企业,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
3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2月25日,南昌市印发《强化金融保障防疫情稳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保障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形成全市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优化疫情防控信贷服务,争取“战疫专项债券”融资,加大产业引导投资,促进经济稳健增长。争取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开展“保复工复产”银企对接,稳定贷款到期企业信贷供给,深度降低企业贷款“过桥”成本,用好纾困基金,保障公众征信权益,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履行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
3月30日,江西宜丰县出台《关于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助力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10条措施》,围绕降低用才成本、引进高端人才、建强科技创新平台等10个方面,服务人才创新创业,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各类企业申报建成海智平台、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除享受相关建站补助外,另按层级给予企业一定补助。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并提供免费专业培训。
4月7日,南昌市发布《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文化旅游消费的通知》,提出在全省景区门票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全市所有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对星期五下午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给予门票半价优惠。通过“昌通码”发放1000万元电子文旅消费券,用于景区、书店、演艺等消费,活跃文化旅游消费市场。把开展文化旅游消费作为职工服务和丰富工会活动的重要内容,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利用工会会费购买“南昌旅游一卡通”消费卡。力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履行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4. 河南
3月4日,河南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帮企业“发动复工复产引擎”。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3月6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从返岗复工、重点企业用工、延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实施稳岗就业津贴等10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疫情期间,允许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 支持。
4月7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省文旅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指出要用足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文旅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5. 湖北
3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
3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
2月22日,武汉市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提出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优化提升服务等五个方面22条政策措施,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
3月23日,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降低企业成本、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和提升服务企业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21条政策举措。明确中小微企业可获1年期无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月到8月降低中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3%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
6. 湖南
2月25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提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3月23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文化旅游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涉及总行权限的国标文旅行业小微客户授信全部纳入“专业审批组”审批,确保客户及时得到贷款资金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行业其他小微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华融湘江银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其中普惠型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西部地区
1. 内蒙古
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中小字〔2020〕28号),提出通过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创新支持、精心做好企业服务等措施全力保障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同时,每项措施都明确了责任单位,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提出10项政策措施对全区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给予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月10日,呼和浩特市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支持,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加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深度合作,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等措施加大金融支持。通过延期缴纳税款、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加快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兑现进度加大财税支持。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加大稳岗力度。
2. 重庆
2月19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提出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实力、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五方面12条措施,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其中,对科技型企业牵头提供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技术新产品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将应急转贷的比例由原有的80%提高到100%,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
3月3日,重庆市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金融支持、财税纾困、降低成本”三方面推出40条政策措施,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涉及续贷续保、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降低贷款利率等;在加大财税纾困力度方面,涉及增值税率下调、个体户税额调整、税款减免等;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聚焦为企业减免社保、降低用能用水成本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
3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发展的意见》,围绕产业互联网、新零售、数字内容等新兴业态领域,集中力量,挖掘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壮大一批线上龙头企业、线上平台、线上品牌。大力推广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商务、线上生活等线上服务,适应“宅经济”等新趋势,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构建“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网调度、一网治理”线上管理新体系。
3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制定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项目评审、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区县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3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落实分区分级分类防控要求,精准稳妥推进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外资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
4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的通知》,由重庆市商务委牵头统筹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服务管家”制度建立工作。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优化协调规则,规范协调程序,提高协调效率,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市政府每半年召开1次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4月7日,重庆市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0〕40号),以推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重庆市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为目的,通过推进金融科技资源要素聚集、推动金融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扶持金融科技产业生态等措施,围绕打造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等方面,规划了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蓝图。
2月24日,北碚区科技局发布《关于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措施》,提出加强防疫指引与服务、支持企业科技项目攻关、开展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服务、加强科技企业线上辅导、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审批流程、给予科技型企业贴息等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3. 四川
2月2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联合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一条措施》,从提供便捷准入服务、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开展转产防疫物资企业定向帮扶、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帮助降低复工复产复市成本、规范指导企业坚守安全底线、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单位集体食堂加强疫情防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大民营企业帮扶力度、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等11个方面出台详细举措,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3月1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提出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相关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任务、风险程度、业绩贡献、加班加点及派员参加援湖北医疗队等因素,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开辟医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集体)、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国家、省人才项目推荐选拔中予以倾斜。
3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妥推进企业和集聚区复工营业。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加快梳理本地区本系统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清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遇到的疫情防控、证照办理、资金用工等方面问题,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鼓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的街区,减免入驻服务业企业房屋租金。
3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费用减免及金融支持。
4. 贵州
2月21日,贵州省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提出继续降低社保费率、缓交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放宽稳岗返还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给予跟踪服务补贴、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给予线上培训补贴、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给予外出务工补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给予交通费补贴、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延缓公积金缴纳、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贷款贴息等24条具体举措扶持企业复工复产。
3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500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
4月8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财政政策二十条》,其中包含落实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提高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标准、减免个人和企业相关税费、对农业产业予以保险补贴、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支持等政策,全力支持应对贵州省疫情防控工作。
5. 云南
2月18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169号),提出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针对性授信、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创业投融资支持、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债券融资需求、切实发挥“信易贷”作用、完善信用记录处理方式、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3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提出企业复工复产无需审批报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精准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有关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各地、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区域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当地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
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外贸稳增长12条措施的通知》,加强与周边国家协调沟通,确保全省口岸和通道畅通,带动物流、货流、人流的协同顺畅,有序恢复对外贸易秩序。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及时提供商事法律服务。利用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重点项目和重点基地给予支持。优化升级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企业用足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等政策。
3月26日,云南省工信厅印发《关于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疫情保供企业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批发放的符合补偿范围的贷款到期后,如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应偿贷款本金的70%,其余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银行自行清收。对防疫保障的贷款企业可不受企业划型限制,单户获得风险补偿金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的名单制管理企业的新增贷款利率须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4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提出压实重点行业、重点州市责任,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分类破解用地制约,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大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统筹协调、督导问效,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拉动作用。
2月16日,昆明市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从提高防控物资保障能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等5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忧,共渡难关。
2月1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度难关稳发展的意见》(大政发 〔2020〕5号),提出分类指导促进项目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加强项目企业重点生产链配套、积极支持防疫物资和民生紧缺物资生产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好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服务管理政策、大力扶持服务业回暖发展、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相关社保等费用、扎实抓好企业稳产稳岗和增加就业、强化落实重实效等十方面27条具体举措,支持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企业增强信心、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共度难关。
6. 陕西
2月17日,陕西省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减轻税费负担、减免企业房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强化担保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完善企业服务、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加强宣传引导等12条措施,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
3月3日,陕西省印发《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做好旅游产品满足市场需要、旅游宣传树立市场信心、文创研发优化旅游供给、旅游惠民激发旅游热情、旅游服务提升旅游品质、旅游环境保障健康发展、旅游培训提供智力支撑等8个方面的重点工。在旅游市场恢复的过程中,各市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自然山水、后历史人文,先近程周边、后远程出境,先小众精品、后大众产品的顺序,有序恢复旅游市场。
3月26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印发《关于开展专项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对陕西省内科技型企业总体规划5年共200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专项信贷规模,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产品做好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对优质高科技企业提供1至3年期1000万元以内的免担保信用贷款及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减费降率及综合融资成本,做好疫情保障企业服务,为受疫情影响暂困企业纾困,搭建线上平台服务科技企业。
4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晓、获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动态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全流程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行,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
4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提出7方面22条措施,发挥产业投资带动就业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催生更多市场主体,城市创优评先项目要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开展“千企万户减负稳岗行动”,政策保障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 甘肃
4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等9大方面的33条措施,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
8. 青海
2月24日,青海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续贷难、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企业开复工进度,持续推进稳产增效,稳定工业运行。
2月26日,青海省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提出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符合条件可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在疫情防控期内,对各级政府参股中小微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免收约定的收益和资金占用费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4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 宁夏
3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通知》,提出加强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等“硬核”措施,助力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
3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宁夏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提出为复工复产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2月19日,银川市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措施》,提出要设立项目审批快捷通道;开辟绿色通道,执行采购便利化,加强应急运输保障,全力保障用电安全,保障煤炭油气稳定供应;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减免企业租金;减免税收、延期缴纳税款;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防控资金支持;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中小困难企业一事一议。
10. 新疆
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通过加强财政和信贷保险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等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通过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和减免房屋租金、免征和返还社保缴费、减征医疗保险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依法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通过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加快投资项目审批、简化政府采购流程、优先清理拖欠账款、加强司法服务保障、加强复工复产帮扶等优化中小微企业政策服务。
3月24日,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额信贷政策》,提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克州辖内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一个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一次,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按季支付,贷款客户只需支付贷款利息的50%,剩余50%由政府给予贴息。
(四)东北地区
1. 辽宁
2月20日,辽宁省发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提出对辽宁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在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方面,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该贴息资金是指辽宁省财政对重点保障企业今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2月28日,辽宁省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了降价范围、降价措施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也按照此原则收取降价范围内的终端用户电费,不得截留。
2. 吉林
2月25日,吉林省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0号),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精准制定支持措施,强化9项措施千方百计“稳外贸”,突出9项措施全力以赴“稳外资”,全面强化企业服务,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吉林省外贸进出口、引进外资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2月28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提出增强吉林银行信贷投放能力、鼓励吉林银行提高审贷效率、加大防护物资采购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吉农牧贷”作用、扩大融资担保费用财政补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专属保险、增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纾困助力作用、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新的涉农保险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惠农力度、建立企业绩效考核正向激励机制,切实发挥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作用,精准施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月9日,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举措的通知》,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政府选派到湖北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600元。落实工伤(亡)认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实现快认快结,第一时间为疫情防治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3月1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以下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法取得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 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
3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试点的通知》,根据各地申报,决定在长春市、通化市开展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试点,将53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全部为行政处罚)调整由长春市实施,将3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3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职权1项)调整由通化市实施。在长春市、通化市开展试点的共89项权力事项全部采取委托授权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4月1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周”的活动方案》,服务企业全面了解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抗疫”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减税降费、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措施,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做到应享尽享,应减尽减,提振企业信心,助力企业发展。 服务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读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集中推介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为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有效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4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公布了6项重点目标任务,19项主要工作举措和实施部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人补贴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黑龙江
3月2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包括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支持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中小微企业纾困5方面10条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方面,通过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时艰。
3月1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开复工后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督促各类餐饮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做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清洁食品经营场所和餐用具卫生死角,清查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食品原料,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上岗前培训,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除 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开复工后餐饮食品安全。实时掌握本辖区餐饮单位开复工情况,针对网络经营、门店经营等不同餐饮经营形式,对开复工餐饮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以“精准化、快速化”为原则,加大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性资金支持。银行机构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完成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 贷款。
3月20日,黑龙江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精准稳妥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分类分业、有序恢复”原则,在落实推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责任和主体责任,分区分级精准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着力解决返岗难用工难问题,加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融资支持,着力解决复工复产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助力复工复产等14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精准稳妥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3月30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动态调整商贸服务业开复工负面清单》,明确除棋牌室、游艺厅、网吧、KTV歌厅、酒吧、舞厅、公共浴池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场所暂缓开复工外,其他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自行恢复运营;列入其他服务行业目录的一般性行业,包括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理发、洗染、药品流通、电子商务、汽车销售4S店,家政服务、家电维修、人像摄影等,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取消备案、承诺制,可以直接开复工。药店恢复店内柜台式或开架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