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前世今生
作者:田晓冰 秦全胜时间:2015-11-23 17:10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缘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获得了重大进展,但也仍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严峻挑战。科学技术实力及其转化成的经济实力,即经济增长质和量,已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让我国的科技体制有了重大突破,确定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并确立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思想,让技术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1994年,全国技术交易额由7.2亿元增长到207亿元。1992年全国共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28066个,从业人员68.6万人,其中专职人员31.5万人。为了规范技术成果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国家还制定了一批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同年出台的《专利法》则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1987年《技术合同法》出台,对技术商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提供法律保障;9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成效显著,1993年《科技进步法》出台,为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开辟了新的篇章。

1995年,为了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目标,国家确定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面对经济、科技激烈竞争的国际情况和我国人口众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实现我国经济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转变,成了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即通过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将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增加资源(人财物)投入、扩大生产场地、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转换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的轨道上来。彼时背景下,时任原国家科委主任的宋健同志提出:科技立法从行政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要纳入法制轨道。并在1996年9月的《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上发表题为《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署名文章,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始终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在我国科技体制下有着特殊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进行了不断地改革,原本封闭的科技管理体制已经打破,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状况有了不小的改观,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们的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依然较低,多数企业缺乏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和吸纳科技成果的内在动力,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体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当时全国隶属于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机构5800多个,大部分独立于企业之外,这种情况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而我国的科技成果出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据统计要占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的2/3左右。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把科技成果转为生产力,必须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初生

追溯1996年《转化法》的立法建议,不得不提活跃在科技改革和法制领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这个适应我国科技立法要求、由立志繁荣科技法学研究、推进科技法制建设的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结成的学术联盟,其骨干委员包括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的主要工作人员,以及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克石同志任会长,时任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同志任常务副会长,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江天水同志任副会长,每年召开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讨论加强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和配套政策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科技立法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的最初动议,就是在1993年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举行研讨会讨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法律法规时,与会科技、法律和经济战线专家提出的主张。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十分赞同这个意见,并根据广泛调研得来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问题,分别向两委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设想和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当年参与过我国多项科技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的段瑞春同志去机场的前一刻,我们联系上了这位2007年退休后仍在为科技创新事业奔波呼吁的老一辈专家。他为我们还原了1996年《转化法》的产生过程:考虑到这项立法有较广泛的社会共识,立法时机较成熟,有关条件基本具备,为加快工作进程,采取了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据我国立法法行使立法提案权的做法。通过立法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更好更快地得到应用推广,加速形成现实生产力的进程是深化科技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一直广泛关注的问题。1993年我国科技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后,在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上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建议,并经过讨论形成了几个试拟稿版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原国家科委在研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赞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见,希望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制定立法规划时,将《转化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4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出台,《转化法》为规划项目之一,把这项立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确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会同原国家科委共同起草。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199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绪鄂同志任组长,原国家科委段瑞春同志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多个部门领导和业内专家参加。经过紧张有序的工作,1995年上半年提出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许多部门、地方、单位都做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法律草案于1995年11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17次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一起又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最终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转化法》是聚焦改革、发展、创新实际,以问题导向的科技立法,目标是打通从科技成果到形成现实生产力的通道。当年《转化法》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水到渠成。算是走了一个捷径。”段瑞春如是说。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对科技进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部旨在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以往科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法律规范。

这部法律是与《科技进步法》配套的法律,是规范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内容比较全面的一部法律。专门制定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说明我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据了解,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就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美国制定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以色列有《工业研究开发鼓励法》,从内容看,都仅仅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

 

裂变

    继往开来,翻过篇便又是一个世纪。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GTP组成、国际地位与话语权以及各方面的与时俱进都与20世纪末的社会环境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成果转化法》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渐渐“落伍”,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2010年6月至7月,科技部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高校、企业等调研对象,围绕成果转化政策、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主题开展问卷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资金不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成果转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中,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占66%,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不完善占56%,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占40%。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成果转化的首要因素,成果转化资金总量需求较大,而且现有资金结构不完善,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没有充分发挥金融和风险投资的作用;扶持政策不完善主要包括政策之间有冲突、落实不到位,扶持力度小和汇集面窄等。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不能与成果转化、生产有效衔接,且不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新形势带来了成果转化市场的新形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构成企业主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三分天下;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蓬勃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迅速发展;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地方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然而,新形势难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新问题,如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不完善、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体系不健全、供求双方信息不畅等等,这些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一个事实:1996年出台的《转化法》需要重新修订,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迫在眉睫。

    2011年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民进中央认为,《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和要求;全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张大方建议,应推动科技成果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价值,加快成果转化的立法工作,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制定实施细则。据统计,从2006年至今,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科技立法的提案多达几十件,分别涉及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科技进步法配套法规、科研机构、国家高新区、科研诚信等几个方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转化法》,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科技部收到与转化法修订内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近30件。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同志说,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

 

重构

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重新修订《转化法》历经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通过30多道程序,各方面召开了上百场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借鉴国外法规及其立法经验,数千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参与修改。

科技部阶段:2012年启动修订研究起草工作;2013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在2013年的立法计划中将修改《转化法》作为本年度第一类立法予以明确,并成立了由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16部门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8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专家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驻外使领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起草条文,形成修订草案。

国务院阶段: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研讨和调研,召开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科技部等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全国人大阶段: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明确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列为第一类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标志着《转化法》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受国务院委托做说明;201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与科技部会商;2015年 4月、5月赴中关村、天津、山东、安徽、湖北等地调研,期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同科技部多次审议,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评估会;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高票表决通过。    

    《转化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包括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日本的《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法国的《大学自由和责任法》、德国的《雇员发明法》(1957年颁布后多次修改,2009年最新)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他们在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有效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宝贵的立法经验。

 

硕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宣布: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