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突破
作者:贺德方时间:2015-11-23 17:16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新《转化法》”),已于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法规遵循了哪些原则,制度上有哪些重大突破。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在科技领军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专题培训班上对此作了解读。

这次修订案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真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经验

新《转化法》调整了三十二个政策点,这里重点给大家介绍六个方面制度的突破。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经调研发现以前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存在管理不科学的问题,例如处置科技成果所得的收益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审批手续繁琐等。新《转化法》第18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第43条明确,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的工作。这些规定取消审批,转变了政府职能,赋予了科研单位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将成果转化收益权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不用再上缴国库了。这些调整将促进成果转化的工作效率、质量和积极性的提升。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调研当中很多单位都反映,成果转化工作不能列入科研人员的评价范畴,针对这些问题,新《转化法》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比如,第20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对单位也有明确的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单位应该根据主管部门评价的导向要求,建立科研人员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评价制度。同时也要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单位的收入分配要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另外,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这是体制“放管结合”的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与主管部门建立的评价导向机制相衔接。

三是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目前成果转化的定价机制里边最有争议的就是评估问题,因为技术成果价值难以考核,市场也缺乏相关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所以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在不排斥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新《转化法》第18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单位内部公示的原因一方面是解决了价格、价值的问题,以及成果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成果转化过程的连续性,在单位内部公示可以使每个环节的科研人员明确自己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责任。此条款的另一目的是通过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技术交易市场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四是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职责以前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企业转化成果的承接力不足,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企业显然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产学研合作是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一个重要的渠道。据此,在新《转化法》中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鼓励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或者是作价投资的方式来转移科研成果;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得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包括信息和资金支持;同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还要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新《转化法》鼓励产学研合作:建立联合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通过签定协议、约定合作的形式,开展共同研究,进行成果应用和标准研制等各项工作。

五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原则,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企业里面也可以约定,而且企业约定多少就是多少。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原则对企业是很好的保护,企业现在如果不约定,就要按新法规最低拿出净收益的50%。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约定比例不能低于50%,如果低于50%,按50%执行。企业没有这个约定。


贺德方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

材料源于发言者在科技领军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专题培训班的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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