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人心所向
作者:赵永祥时间:2015-11-25 17:41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新《转化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其积极作用是明显的。新《转化法》使我们科研工作者倍受鼓舞,会极大地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到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积极性。

    新《转化法》充分考虑到了科研人员的利益最明显的是两个“5”,一个是“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另一个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50%是在原来的20%的基础上提升上来的。此亮点是对科研人员贡献的肯定和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无形的知识价值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数字,激发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

    新《转化法》充分发挥了政策杠杆作用。明确规定,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发展。如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经济方面减少科技成果转化者的担心和困扰。

我作为广西医科大学的副校长,既是科技工作者,也是科技管理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一是政策如何保障成果转化后的产业链问题。如繁冗的手续降低了新药上市的速度,如何促进一些好的药物和药方尽早用于临床,使更多的人得到治愈的机会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转化法》是一个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希望在实践过程中能倾听来自从事一线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心声,以便更好地落实新《转化法》,服务社会。二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单位对转化成果认识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如有些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非常被看好,但却不能“卖”出,原因是其属于职务发明,即使新《转化法》赋予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自主决定权,但是因其国有资产属性,单位也难办。

    新《转化法》落实要“接地气”。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新《转化法》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知识。为了尽快落实新《转化法》,需要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农业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细则,增加新《转化法》的可操作性。小平同志说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新《转化法》的落实,不仅强调法的强制性,而且也是强调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生产力的新政。二是科技没有地域之分,但是政策是有地域侧重的。建议新《转化法》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参考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战略,使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向西部倾斜,加快全国人民共同奔小康的进程。三是政策落实要“接地气”。从客观角度看,可以改善西部现有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环境,把实验室、产业化和临床应用紧密结合;从主观角度看,改变西部人民的观念,提高对新《转化法》的认识至关重要。东西部最明显的差异是观念,而观念也会影响决策,所以,让新《转化法》的政策精神深入到全体科技人员中至关重要,这有利于带动当地科研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共同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