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迎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春天
作者:胡少伟时间:2015-11-25 17:44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的几点革命性突破对我国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也表明了中央推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带动经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新修订《转化法》更加突出保护了科研人员的权益:一是激发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首先,新法明确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合法化、形式多样化。通过法律层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过去因财产属性、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科研人员转化成果并不能真正意义上获得经济收益。新法的修订是革命性的变革,不但打破了科研人员的传统认识,还增加了他们“走出来”的勇气,更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意识。且新法大幅度提高了科研人员奖励的比例,由原来法律所规定的不低于20%(所谓的20%是科技成果转化纯收入的20%),提高到不低于50%。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的一句话:“从理论上可以说修改之后对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应该是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保障。”

二是增强了科研人员的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新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并将知识产权的处置权下放到科研人员所在的法人单位,明确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新法”的核心精神和指导方针推广开来,落实到人。极大地调动各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加快产业调整的步伐,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动力,引领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三是促进了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新法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过去,不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要与科研单位或者高校搭建合作平台是一件困难又繁琐的事情。对于科研成果提供方来说,与企业合作转化成果是没有收益又花费精力的事情,所以缺乏一定的积极性。而现在国家出资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后科研工作者还可以获得收益,这从根本上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促进了科研单位与企业的结合,刺激了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的进程与发展。

四是保护了科研人员获得收益的权利。新法将职务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的范围,并且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且要给予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这表明我们迎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春天。原来科研人员谈钱或许有伤大雅,而现在科研也讲市场经济,与企业合作转化成果都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的、受鼓励的事情。这将促进科技项目转化工作的进程,转化成果后的收益还可以继续做研发、促进成果转化产品更新换代、更好的服务于市场。这不仅完成了国家给予的责任和使命,而且通过市场的检验,也实现了对成果向产品转化的提升和完善。

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新法在成长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一是科技成果的界定问题。这个专利是你的吗?很多专利是在单位和制度的推动下,几代研究者共同作用的成果。类似这种时间跨度较长的专利归属问题、参与研究人员的收益比例、单位的分配比例等,这些都是需要思考和细化的问题。科研离不开团队,团队负责人的权责问题也值得商榷。

二是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沟通问题、风险承担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等也亟需完善。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界定成果市场化?成果没有达到合作合同中的效益,责任谁来承担?损失如何评估?

三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领域须区别对待。比如,有些产品是技术,有些是专利,有些是商品,有些是公共性的产品,有些是公益性的产品,有些是高大上的产品,有些是低端的产品……因此收益分配原则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行业和部门情况差别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政策落地,让成果转化在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

是新法的修订不仅关联到部门、单位利益,还有行业和第三方机构利益等。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新法的理解也不会完全一致。所以说,新法的落实迫切需要补充并细化相关的执行细则,才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胡少伟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材料结构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