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保驾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作者:张杰军时间:2015-11-26 17:54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科技界一件大事,各方面高度关注。作为全程参与法律修订的一名工作人员,将修法的一些体会思考与读者进行分享,便于读者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

2012年初科技部领导决定启动法律修订的研究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司接到任务,迅速组建工作班子,研究形成法律修订工作方案。科技部成立了由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法律“修订研究协调小组”,并成立研究工作小组。2013年科技部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成立了修订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其中8个成员单位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组建了由政策、法律、经济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12月,科技部将法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将法律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修订是一个民主、集成各方智慧的过程。修订工作历时三年半,经过了大小30多道程序,各方面召开了上百场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凝结了数千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坚持的主要原则

第一,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急需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修订起草工作在坚持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着重体现新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完善和丰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准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的系列化活动,既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修订起草工作注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自定位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能发挥作用的,政府不再进行干预。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建立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成果转化利益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认真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经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创造了大量成功经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积极开展成果转化政策试点。修订起草中认真总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经验,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应当予以长期坚持的制度和措施补充到法律中,切实解决各方面广泛关注、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制度问题,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处理的主要关系

    第一,妥善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是与《宪法》的关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精神的具体落实。《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关系。《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其中与成果转化相关的规定有:企业技术进步,关于产学研结合、财政科技项目成果归属与使用、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政府采购、税收优惠有关条款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做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三是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某些内容,如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劳动合同、“四技”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劳动合同法》等已做了基本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相关概念,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直接援引于上述有关法律,其含义相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专门法的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

    第二,妥善处理国家、法人、个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家(政府)、单位和个人3个层次、5个方面的的利益主体。国家(政府)包括科技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等。单位主要包括三方面,技术供给方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技术需求方包括企业、投资者;服务机构包括科技中介机构(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孵化机构、金融机构等。个人包括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规定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调整和规范。

三、法律修订确定的关键制度

    原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法律修正案》共计四十四条,修订后的法律共计五十二条,章节框架没有变化,修订内容超过80%,共新增、调整了十个方面,约32项重要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完善科研评价体系。针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法定义务不明确,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持观望态度,对科技人员评价过于单一,重理论成果、轻科技成果运用,修正案从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单位、科技人员三个维度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导向,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当向主管部门、科技、财政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这一报告也将成为国家考核、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管理制度,赋予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针对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成果对外转让和投资需审批、收益需上缴问题,规定了三方面制度。一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二是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三是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后,用于研发等工作。

    第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为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单位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落到实处,使科技人员感受到真正的“获得感”,修正案规定了四个方面重要制度。一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大幅度提升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从现行的不低于转化净收入和股权比例的20%提高到50%。三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约定奖励比例时不能低于50%。四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第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为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修正案重点规定五方面制度。一是鼓励科研机构、高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四是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五是加强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加强金融支持、加强对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促进军民双向成果转化、健全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大自主权、推动资金投入多元化、加强各项创新政策协调等相关制度。

    四、下一步贯彻落实法律的主要举措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将法律落到实处,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开展法律宣传培训。通过高端访谈等方式,就法律修订的重要性、制度亮点及今后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等问题,在相关中央媒体进行解读,组织媒体和网站宣传报道。开展法律宣讲培训,在科技界进行宣讲,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财政科技计划承担单位等参加。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

第二,以《转化法修正案》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紧扣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发展新常态新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作用,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措施。会同地方重点围绕强化技术推广示范、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开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新修订的法律确立了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框架。在操作落实中,部分制度还需要结合目前的政策进一步细化,如研发机构办企业问题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关系问题、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内容等;部分制度法律确定了框架、指出了方向,但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的规范,如双肩挑科技人员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激励延迟纳税等;同时,各部门政策中存在部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工资总额制度等。下一步,将积极推动修改完善国务院、国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文件,启动科技部牵头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推动国务院其他部门、各地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条例。

第四,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将对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起到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张杰军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