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上海模式
作者:吴寿仁时间:2015-11-26 17:58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后,上海没有制定地方法规予以贯彻落实,而是于1998年6月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分别于1999、2000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17年来,《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上海的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成长发展,也促进上海完善政策环境。

上海的科教资源非常丰富,如何将科教资源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将科教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关键在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然而,科技成果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在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制度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在制度性障碍中,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技术产品市场认可度低、经营风险大;有国有资产管理刚性的问题,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如何发挥个人积极性;有与境外投资者合作转化的问题,如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的股东;有非公经济融资难、人才招聘难、政策待遇不公等问题;有资金与技术、人才结合不密切的问题;有自主创业失败率高的问题等等。在技术性障碍中,主要有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技术成熟程度不高;产业技术不配套;科技创新管理水平低等问题。正是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科技成果转化仅依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一方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依靠产学研及社会各方的相关支持。经过17年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上海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中,已经形成了一套以政策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服务为推动,操作性强,具有上海特色的新模式。

一、以政策为引导

纵观国内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政府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环境,如推动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公益性服务平台的建设;实行优惠的财税扶持政策和向从事成果转化的一线倾斜的人才政策等。同时,通过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引导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发展。

《若干规定》实施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包括: 

1、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具备实体和程序两个要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实体要件包括:项目属于高新技术范畴,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成果的成熟度高,有市场前景,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有CMA资质的技术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样品样机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等。项目需经过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先后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同时符合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情况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授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称号,表明项目同时符合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因而容易被市场所认可,增强了认定项目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认定制度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也大大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17年来,上海共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0000多项,其中逾70%的项目得到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了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促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规定,职务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有贡献的员工可以分享成果转化的收益,如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经认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允许和鼓励要素参与分配,实现了技术资本化、资本人格化、分配要素化,促进了分配观念的转变,充分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年轻的科技富翁,形成了“要致富,搞转化”的良好局面,出现了“千军万马奔转化”的壮观景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脑体倒挂”的现象。

3、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凡是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可以享受财税扶持政策。17年来,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扶持50亿多元。政府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引导和带动了数十倍的社会资本投向成果转化。

4、实行人才优惠政策。政策规定,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可以从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且上海紧缺、急需的优秀人才;设立专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从事成果转化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业绩突出的还可以破格评审。17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引进人才2000余人,有2864名科技人员通过了中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这些政策的落实,激励了科技人员成长发展,促进企业优化了人才结构。

5、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政策规定,市、区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上海财政部门所属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联合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

上述政策都是针对成果转化阶段的难点问题设计的,针对性强,扶持力度大,扶持周期长,且可以叠加享受,因此政策的导向性强,其效果比较显著。

二、以企业为主体

高校、科研机构是科技成果的完成者,但往往不是转化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也需要优秀的人才。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成果持有者以该成果作价投资,与资金投入者、人才的人力资本持有者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权责共同体,各自的优势才能得以发挥,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才可能提高。由于企业既是资本的结合体,也是人的结合体,所以企业即是成果转化的“利益共同体”。正因为如此,《若干规定》在政策导向上确立了以企业为成果转化主体的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积极地加以贯彻落实。

1、企业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主体。历年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基本上都是企业申报的,只有极个别项目是由自然人或科研机构申请的。即使如此,自然人申请认定的转化项目最终也是由企业去实施转化。自然人申请项目认定的目的是为便于以成果技术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创办企业,实施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体现要素参与分配。这也决定了企业是享受政策的主体,无论是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贷款贴息、融资政策还是人才政策,政策落实的对象都是企业。一般而言,从认定项目的数量可以看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从成果转化项目发展的速度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发展速度,从成果转化项目的发展规模可以反映企业的发展规模。因为有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由一项科技成果得到成功转化而成长发展起来的。例如,上海复旦微电子股份公司从1998年成立以来,就先后有28个项目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成为上海认定项目最多的公司之一。该公司通过顺利实施成果转化,企业迅速壮大,并成为内地首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IC企业。类似复旦微电子这样的企业在上海还有很多。

2、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很高。许多企业已经普遍认识到,实施成果转化如能获得优惠政策的支持,就可大大加快转化的进程。企业要引进优秀的人才、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必须先取得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要申请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必须开发或受让先进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成果转化。同时,许多企业在实施成果转化中也尝到了甜头,因为成果转化,企业开发出了有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产品投放市场后,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企业因此步入了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轨道。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悟出了这样的道理:实施成果转化不仅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还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内在要求。

3、民营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实施成果转化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科技人员怀揣先进的技术成果下海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二是民营企业掘得第一桶金以后,吸收先进的技术成果和优秀的人才,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一旦取得成功,企业就取得了成长发展。17年来,成果转化催生了一大批成长比较快 、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三、以服务为推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会遇到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等许多问题。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解决,有些问题由企业自行去解决,但仍然有许多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化服务去协调解决。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现与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合并),作为公益性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专事协调解决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政策落实问题,并通过优质的服务,促进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10年来,转化中心不断探索成果转化服务的途径、方法与模式,着力构建创新政策服务链和成果转化服务链,以提升创新政策兑现率和成果转化成功率为抓手,针对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开发、人才引进、资源集聚的需求,为企业实施成果转化提供便捷、周到、细致的服务。

1、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1998年,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在享受成果转化政策中的奔波之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转化中心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由相关政府部门派员集中办公。其职能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当时,结合政策的实际情况,在“一门式”窗口办公的政府部门达到19个。由于政策侧重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转变,政府减少了审批事项,目前在“一门式”窗口办公的部门有9个。 “一门式”服务窗口有效地推动了成果转化政策的全面落实。

2、开展政策培训。落实政策的基础是让企业知晓政策,通过政策培训使企业掌握政策的内涵和操作流程,为企业顺利享受政策创造有利条件。转化中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策培训,包括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实务培训、专题培训、上门辅导等。为进一步让企业掌握政策内涵和操作流程,经常性举办政策实务培训班,对所有认定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轮训。针对政策操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举办专题培训班,并支持各区县、行业协会组织政策培训活动。通过政策培训基本普及了成果转化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每认定一批项目就培训一次政策,使政策的普及率基本达到100%。

3、协调政策落实。政策有效落实能激发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促进政策的落实,《若干规定》赋予了转化中心协调政策落实的职能。转化中心可以对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推进。企业在落政中遇到障碍时,可以主动向转化中心寻求帮助。转化中心一旦了解到企业在政策落实中有问题,就会进行调查研究,并主动地进行协调。在转化中心的努力下,获得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成果转化政策基本上得到全面落实,有效落政率达到100%。

4、开展融资服务。资金缺乏是成果转化的瓶颈所在。由于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大多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他们有好的成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成果转化往往比较困难。为帮助它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中心为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银企合作。与一些商业银行及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特点和区县特殊的贷款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向需要融资的企业介绍,在银企间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后,促成银企合作。二是项目对接。与一些创业投资公司、私募投资、大中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为需要融资的成果转化项目举行项目对接会,为寻找项目的创业投资、私募投资和企业推荐项目。三是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组织券商、会计师、律师、投资商等为企业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公益性、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5、集成社会服务。成果转化的涉及面比较广,为集成社会资源,转化中心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先后与政策服务机构、上市融资中介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对一些重要的成果转化项目举行专题研讨会、发布会等,促进成果加速转化。

以政策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服务为推动,构成了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这一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有制度作基础。《若干规定》对政策内容、促进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导向和转化中心的服务功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而有制度作保障。制度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决定了模式的稳定性。1999年国家科技部就充分肯定了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二是与时俱进。尽管政策内容不断在修改完善,但政策对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不变,并随着政策的完善,政策的引导作用在不断增强。尽管科技成果的源头在高校、科研机构,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强化,而且随着政策的深入,成果转化的绩效更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成果转化中来。虽然成果转化服务的内容在充实、方式在调整,但服务的内容更加丰富、更贴近企业的需求,并已形成体系。总之,形变而神不变。三是效果很明显。17年来,上海成果转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转化中心对2010年至2014年认定的2882个项目进行跟踪统计,2261个项目实现了转化,成果转化率为77.84%,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68.68亿元,其中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项目713项,年销售额1-10亿元间的有167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有10项。这些数据表明,成果转化的绩效越来越显著,这种模式是可以持续发展的。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下放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提高科技人员的奖酬比例,实行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等方面有了比较大的突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发布实施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突出自主化处置、市场化定价、普惠性扶持、专业化服务,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收益。同时,正在酝酿起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结合上海的实际,细化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将上海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

 

吴寿仁 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