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建立技术转移机制问题研究
作者:陈宝明时间:2015-11-26 18:01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的机构,科技成果密集,科技资源丰富,其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十分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也应负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且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政资助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建立起来,而政府对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制建设的引导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首批认定清华大学等6所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隶属于所在高等学校。2003年,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依托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有关科研机构、沈阳分院、上海分院建立中国科学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007年,科技部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要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和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提出要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为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科技部进一步出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进行了引导,要求地方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在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下,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到2015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455家,多数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而从覆盖范围来看,多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都建立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机构,探索了多种成果转化模式,其中一些发展较快,如清华大学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在推动学校科技成果对外转化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基础上组建,专业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移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在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专家领军下,已经成长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面临着许多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技术转移机构运作缺乏法律保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没有对科研事业单位建立技术转移机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也没有提出要求,一方面淡化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另一方面,政策引导下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等缺乏法律地位,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导致技术转移机构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中可有可无,工作得不到加强。

二是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制建设缺乏制度性的要求和安排。目前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要求还仅限于政策引导,很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但是技术转移服务能力不强,技术转移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没有明确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只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方式,更重要的是应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不同特点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制。

三是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缺乏经费保障。目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缺乏用于技术转移的专项资金,由于财务制度的限制,技术转移机构只能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不仅缺乏专门的运作资金,而且难以形成持续的资金积累,只能从事基本的技术转移活动,更是无法发展为综合性的技术转移机构。

四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能力不强。技术转移本身是附加值高的活动,对专业服务能力要求很高。我国各种类型的技术转移机构虽然已达到一定的数量,但是从总体上看,国有背景的机构多,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机构较少,具有丰富经验、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龙头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更少。多数技术转移机构挂靠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缺乏专业化的运作能力。

五是技术转移人才缺乏,评价体系不完善。技术转移对人才的复合性、专业化要求很高。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科技服务业发展较为落后,技术转移机构缺乏高端人才,虽然从国外引进了一些既懂国际规则、专业知识深厚,又具有较高经营才能的专业人才,但是总体上人才匮乏的局面仍然制约着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另外,由于对技术转移机构缺乏合理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很多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存在着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的问题,技术转移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国外对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的经验

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是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国外法律对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促进了这些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快速发展。美国以法律形式对财政资助科研机构提出建立技术转移机制的要求,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对在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的规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主要的联邦实验室内部成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在国家信息技术中心(NTIS)内部成立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协调各联邦实验室ORTA的工作;二是经费的规定。要求将联邦实验室预算的0.5%(后修订为充足的经费)用于支持技术转让活动。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了修订,其目标在于建立国家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规定技术转让工作是联邦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责,技术转让的成果将纳入绩效考核的指标。

随着《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颁布,大学纷纷成立了许多新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并纷纷加入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AUTM的成员从1989年的691个增至1999年的2178个,而在《拜杜法案》通过的前一年,该协会的会员仅为113个。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设立,对于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支持。日本规定,只有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由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批准的TLO,才可获得官方政策的支持。具体包括:国家给予与技术转移有关的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的2/3以内,上限是3000万日元/年,补助期间5年);由“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债务担保;专利费的减免;无偿使用国有设施(大学设施);派遣技术转移专家(专利流通顾问);由国立大学向被批准的TLO出资等。经过政府认可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则只享受专利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我国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和要求,对于形成我国技术转移体制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发挥历史性的作用。一是明确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义务,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提供了动力。二是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明确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转移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且要求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三是要求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引导下,建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技术转移。一是建立技术转移机制,首先推动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形成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同时明确技术转移机构与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义务关系,科技成员与单位形成关于成果转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条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将科技成果委托给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但是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建立技术转移专业人员队伍,培养和引进高级复合型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建立适应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价体系,鼓励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逐步成为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最后,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支持,可参照日本经验,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经费支持、专利等注册费用减免等的优惠,允许培训费用的减免等。

 

陈宝明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