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回顾与研究
作者:林芬芬时间:2017-08-28 18:43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领域不断进行完善和探索,分配理论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被优化细化。作为我国科技创新人才的集中地,科研事业单位担任着国家科技创新的主要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基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科研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决定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机制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收入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效、合理、灵活的运行,对组织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根据我国科研事业单位以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政策的改革成果,从时间上其大体分为4个阶段,分析每个阶段的改革背景、主要内容及成效。最后结合当前收入分配政策改革的方向,提出有关建议。

 

一、1956~1984年,我国工资制度的基本建立和实施阶段

在我国进行第一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我国的科研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随着供给制的弊端不断显现,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科研事业单位相应地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改为货币工资待遇,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为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奠定基础。

1. 建立了以单一的“级别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确立工资制度即职务等级制度的主体地位,并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确定国家机关、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明确了中央科研人员的级别工资制度。

2. 按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国务院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并在1960年、1979年对工资区进行调整,目的是提高工资标准。

1956年前的工资制度的主要缺点是缺乏应有的公平与效率,我国科技人员工资收入在社会分配结构中明显偏低。1956年我国实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正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从工资等级上体现职务的区别,科技人员与一般社会阶层的工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科研事业单位工作者的积极性逐渐被调动起来。这种制度在以革命为主要任务的时代大生产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三大改造”的顺利完成,对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和工资制度的进步具有很大的正面意义。

 

二、1985~1992年,科技体制改革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结构工资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如职务与等级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等。我国的事业单位运行经费统一由国家调拨,员工待遇标准统一、缺乏弹性,且不同工种的员工之间收入趋同,严重抑制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科技的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此,国家加快了科研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步伐。

1.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将单一“级别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首次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

为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利因素,1985年《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1987年进行了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题,为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扫除了基本障碍。

2. 鼓励科研院所在完成国家任务前提下,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作,取得合法经济收入,并赋予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为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党中央逐渐对科研机构赋予更大的自主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扩大自主权的文件中规定,独立的研究机构要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允许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各种科技活动获得合法收入,并且允许将上级拨给的事业费以外的纯收入,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对于已经做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机构,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

3. 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相挂钩,打破平均主义,提倡按劳分配

198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提出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同时允许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

4. 为推动科技与生产联合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服务企业、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科研人员奖励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相继出台,规定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技术成果转让时,单位应根据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所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1985年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贯彻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方式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理论。此轮改革将自身利益与贡献挂钩,鼓励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物质待遇和生活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赋予科研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减轻国家财政支持负担,增强科研单位创收能力,增强了科研机构活力。

 

三、1993~2003年,工资套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建立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原来的工资执行标准与市场经济的工资决定机制、与科研人员的技能与贡献日渐不相适应,允许科研人员业余从事科技服务、收入归己等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以致出现“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等“脑体倒挂”现象,弱化了工资收入对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199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始新一轮工资制度改革,克服工资水平过度平均的尴尬局面,合理拉开收入水平。

1.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1993年,在总结吸收以前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对事业单位依据“分类管理”划分出了全额、差额以及自收自支的单位类型,对工资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确定事业单位“固定部分(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活的部分(津贴)”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并且,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

2. 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将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承担课题、业绩和所做出的贡献挂钩,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允许科技人员从已转化的科技成果收益中获取奖励报酬,鼓励科研技术人员进行科技转化,合理获得报酬。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1994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出台,提出对于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逐步提高工资水平,试行岗位工资制和课题工资制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距离。

3. 改革现行奖励制度,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的奖励力度

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分为3类:一是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二是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三是结合年度考核,待具备条件时,对优秀、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1993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方面保证了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突出了工资的激励功能,提倡多劳多得,使科研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科研事业单位工资的外部竞争性,对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优化人才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2006年至今,逐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逐渐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已不尽合理,科研单位缺乏自主分配的权力,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仍未得到克服,收入分配方式未能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难以调动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以上问题,2006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两部联合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开始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并于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明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实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1. 建立并规范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起“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并发展至“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的薪酬结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06年开始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规范津补贴,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2016年《意见》对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设计,构建了三元的薪酬结构,就是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确立了增加知识价值分配的导向。

2. 加大科研机构和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十八大后,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强调要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同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均要求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2016年,《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允许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对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采取不同的绩效奖励方式。

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意见》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持,并扩大合同制管理的应用。

3. 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丰富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和途径,提出要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同时还要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国务院相关部委陆续发布政策文件,促进科研人员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途径,包括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规定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和数额,及时给予奖励和报酬,对获得的奖金和报酬给予财政税收优惠等。成果转化方面,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和行动方案的出台,以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关文件,提出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建立利益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推广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2016年,《意见》进一步落实相关成果转化政策,允许科研机构、高校应自主决定转化受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并予以免责。在税收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收益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这类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丰富了科研人员以知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和方法。

4. 实行多样化工资分配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2006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及2013年的收入分配改革意见,均提出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对紧缺或急需高层次人才,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同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

这一阶段的改革,从2006年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到2016年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主要针对的是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的责任、工作的业绩和实际的贡献紧密联系,在具体的措施上突出了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发挥科研资金、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的兼职兼薪,目的在于使得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的实际贡献与收入相联,强化了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五、政策建议

2006年以来的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体制改革,以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收入分配格局为方向,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改革的主要目的为,实现科研人员的个人价值、岗位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以利于潜心研究。以上政策回顾和现状分析标明,要实现改革的目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政策环境:

1. 方向性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弥补当前政策的短板和不足,是一段时期内着重突破的方面,与当前改革措施互为补充。一是要根据国家需求和战略发展,明确科研事业单位的定位、使命和主要任务,并以此作为岗位设置、机构考核等有关要求的依据。二是要在审批编制或备案编制的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使命定位、任务和学科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主灵活确定岗位设置、聘用和评价办法,包括岗位类别、比例、职责、晋升、考核、调整等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特别是要明确不同类型岗位的职责要求内容,按岗定酬,建立完善体现岗位特点、岗位价值和岗位贡献的工资制度。三是要充分保障人员在岗位间流动。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双向选择,通过按岗定酬引导科研人员明确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稳定并发展科研队伍。

2. 根本性政策

这类政策解决的是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在有关条件成熟后推进,将起到根本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一是推行一所一策、一院一策。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核定财政支持力度,推行一院一策、一所一策。对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教学等岗位,以及完善财政投入为主、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提高人均事业费额度,加大基础性绩效比重,增加稳定投入比重,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加大奖励性绩效比重,稳定支持,保证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现激励和奖励。二是有条件地放开工资总额限制。根据机构定位、岗位设置、本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额度,体现科研单位实际情况,确实发挥收入分配作用。

3. 落地性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推动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确保现有政策措施确实发挥作用。当前主要是要推动成果转化有关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转化过程中,其他参与主体如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职能部门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利益分配机制,打破成果转化障碍。落实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以及社保缴纳、复岗后续管理、身份管理等保障措施,让人才真正流动起来。

 

(本文是科技部战略研究专项“中央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研究”(ZLY2015047)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系科技部人才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