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政策信息要览
作者:姜柏彤时间:2017-11-15 11:26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编辑部

一、科技人才政策

◆9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聘任合同的签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9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诚信主题创建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到2020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达到2万亿元,培育形成10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领军企业,培育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行业从业人员达到60万,领军人才达到1万名左右。

◆10月20日,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10月26日,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同时指出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


二、地方科技人才工作

◆9月20日,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淀区政府在中关村创业大街挂牌设立“中关村外籍人才服务窗口”,将为外籍人才提供出入境咨询受理及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和“雏鹰人才计划”等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为外国人才提供包括企业注册、财务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孵化服务等保障创新创业的服务。

◆9月22日,内蒙古印发《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将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由相关专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各系列中级(工程系列副高)及以下职称,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只作为参考性条件,将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10月13日,江西省出台《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通过权限下放、资源整合等20条措施,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创业、发展新经济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改变过去资金相对分散的状态,将人社部门现有资金整合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推动人才工作,扶持人才创新创业。

◆10月18日,河南省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发挥企业和学校的“双主体”作用,将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中原千人计划”给予支持。推行技工院校毕业生直接认证机制和企业自主评价。重点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职称评审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相应学历毕业生的待遇,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和晋升通道。

◆10月19日,广西印发《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决定在区内高校中遴选培育1000名有望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能领衔国内较高水平创新团队的人才,助推广西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及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广西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10月20日,湖北省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放宽对高校、科研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由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等效评价机制。

◆10月26日,山东省印发《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面向全球布局和争取创新资源,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配套成熟完善的海外空间载体,最高给予离岸创新创业基地500万元引才补贴,探索“省内注册、海外经营、境外孵化、成果回归、分建共享”的离岸人才智力培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