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视角下科技成果产权优化问题探讨
作者:薛晓光 张亚莉时间:2018-06-18 09:40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杂志

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是解决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的主要突破点,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科技成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动力,而科研人员则是科技成果最主要的生产者,其研发积极性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质与量,决定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进程。总之,科技成果的生产者即科研人员,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其权益保护直接关系着科技创新的成效。因此,科研人员的权益保护即科研成果产权问题就成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最终出发点。

 

一、创新驱动发展与科技成果产权的联系

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要依靠科技人才提高经济整体与社会个体的自主创新能力,而合理的科技成果产权,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从事科技创新及转化运用最新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具有相当激发创新意识的制度设计,科技成果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高度呼应。合理的科技成果产权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于通过协调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激发科研单位创造研发创新的物质条件、时间空间、投入资金等,提升科研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科技成果产权的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直接影响推动科研单位的技术创新的效率。

1.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科研人员

创新过程主要要素之一就是创新主体,譬如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而这些主体实际上依靠的就是科研人员。因此,科研人员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力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使其在科技成果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能动作用,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不竭动力。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创造的主体,其创新积极性决定了科研成果的产出数量,科技成果后续权益的驱动又会促使科研人员努力改善科技成果的质量,为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提供保障;在给科研人员必要授权和利益驱动的前提下,他们本身就是寻找市场的重要利益攸关者,科研人员同时也是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提供者以及后续技术改造升级的智力创造源泉。因此,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发挥状况直接关乎国家科技创新的进程,重视科研人员权益保护就开动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引擎。

2.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因素:科技成果产权与成果转化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瓶颈之一,在于能否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运用及其成果有效转化。科技人员为主导的成果转化形式和单位为主导的成果转化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异,如图1所示,而打破这一瓶颈和实现这一希望的主要关键之一,就是明确科技成果产权和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报酬制度,完善其合理的量化标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行政等方面保障科技成果的运用与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科技成果产权及其成果转化的报酬问题,表面上仅仅关系着科研人员与其所在的科研单位之间在经济上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层次揭示的是国家对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导向,是科研人员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之合理分配的法律制度保障,是能否有效、持续地激励重大科技创新及发明创造的生态环境。其不但影响了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有效实现,而且将是未来若干年间科技创新产出的数量、质量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支撑。

3.创新驱动发展的表现:创新驱动发展与科技成果产权的关系

科技成果产权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之一,创新主体可藉此有效地实施专利战略,从而使其成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一是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决定了科技成果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源。迄今为止,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的驱动要素,随着科技成果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科技成果在一定意义上日益成为产生科学技术的主要来源,从而使得科技成果产权问题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基于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发达国家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非常重视将科技成果作为知识资本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成果的效益,在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甚至被认为是继人财物之后的企业拥有的“第四经营资源”,因此,科技成果产权问题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二是科技成果产权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权会激励其创新活动的开展,主要根源于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专利制度是一种激励创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专利制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不仅能够收回对发明的投资,而且可以通过控制相关市场而获得利润,这样就为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一个回报预期,鼓励人们投资于发明创造活动,而社会将从发明创造中获益。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因为在付出较小成本的前提下专利制度能够鼓励发明创造,社会则从该发明创造中获益,可以认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激励创新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是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功能的重要体现。

 

二、科技成果产权体制现状

科技成果产权的核心,是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3个主体,包括政府、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这3者之间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分配,一直是科技成果产权体制改革的焦点。当前,关于政府对科技成果的产权权力有两种普遍的认识,一种认为科技成果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因此其属于国家所有,其处置权和收益权均应属于国家,这是我国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的传统思维;另一种则指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属于公共事业,政府不应该控制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更不应从中获得收益,这是围绕《拜杜法案》的欧美国家发展经验,如图2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多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获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一直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享有管控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权利,这使得我国关于政府如何管控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成为现实中需要逐步突破的一个“历史问题”。然而,自2014年至今,我国政府开始尝试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简政放权,在扩大政策试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管控,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和收益权。财政部等3个部门联合颁布《关于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该政策规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该政策创新性地规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再审批或备案;同时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此阶段的改革举措,围绕政府职能转变,通过简政放权,打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制度障碍,明确政府对科技成果产权的宏观管理职能。随着近几年的改革,我国逐步放开了政府管控科技成果产权的行政约束,将更多的自主权限下放到科研单位,支持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建立有效率的产权机制,如图3

从图中可以发现,当前关于政府与科研单位对于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改革已经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完全下放科研单位与科研单位实现科技成果收益的“自收自支”,会在未来的改革过程中全面铺开。当前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改革仍然推进较少,在完善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上仍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

 

三、科技成果产权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对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如今的科研成果产权体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探讨。

1.科研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价值认可问题

科研人员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生产者,是科技成果的源头和基础,认识到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是认可科研人员价值和贡献的基础。当前,针对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主要根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称为奖励和报酬制度。实际上,不同于按劳分配的工资分配,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对科研人员智力资本的认可,而不仅仅是奖励。奖励制度不存在产权问题,而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收益权则将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科技成果视为生产要素,强调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分配权的产权权利。只有明确了科研人员劳动工资与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本质原因。

2.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针对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需要明确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科研单位,并未对国有资产造成损伤。我国科研单位多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将科技成果的产权划分给科研单位,只是将科技成果国家层面的虚拟管理者让位给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产权由国有性质转变为了集体资产性质,从产权划分的理论分析可以发现,科技成果的产权最终仍归国家。实际上,政府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拥有介入权和限制权等重要约束机制,政府实质上还是该类科技成果的重要所有者。政府可以通过介入权和设定收益的处置权限、用途方式等来规范资金的使用,例如,规定国家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只能投向该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或者成果转化等活动。此外,针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报备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科研单位行为。科技创新本质上具有外部性,需要政府作为科学研究的支持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服务“提供商”。

3.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

科技成果产权体制是调整科技成果及其成果转化活动的制度,如今仍然缺乏体系化的体系,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规则与原则不相吻合,与专利的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达到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强化的科技成果产权体制。

首先,如今的科技成果产权体制的出台只关注了立法主体部门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不是制定科技成果产权体制的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割与制衡的需求。其次,科技成果产权体制完善的立法主体没有在体系化理念和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对职务发明制度体系构成的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完善,如弥补职务新品种仅有产权安排而无利益分配的缺失问题,统一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其他职务发明种类特殊法的标准。再次,应该合理建设适应与我国国情的科技成果产权体制,不应完全参照国外的相关体制进行构建。

 

四、完善科技成果产权体制的相关建议

根据以上所提出的科技成果产权体制中处置权、收益权及制度设计3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如下3点进行适度调整,从而推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进程。

1.逐步淡化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收益权中关于奖励制度的规定,强调收益分配权的劳动价值

建议取消对奖励与报酬的区分,取消现行立法对奖励的表述,将《专利法》第 16 条“被授予专利权”这一获得奖励的前提条件删除。建议统一分为3个阶段进行报酬的支付,即专利申请阶段、专利授权阶段和专利推广应用阶段。允许科研人员分别根据这3个不同的阶段,在合理范围内制定不同的职务发明报酬的标准,从而有效避免实践中研究人员不想区分或者是无法有效区分奖励与报酬的问题,并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2.探索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政府不应参与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而应主导建立以利益驱动为基础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激励机制。由于科技的“溢出效应”,不需要过多强调国家的权利人地位,科研单位或者职务发明人作为权利人推广和传播研发成果本身就会使国家和社会间接受益。政府对国有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放权,实质上是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型的重要表现,政府不参与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的收益分配,而是通过提供研究经费、公共服务、培育技术中介和建设基础设施等措施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市场的发展带来经济社会的繁荣,进而为政府提供了广泛的财税来源,财政收入又可以投入到科学技术研究之中,形成全社会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双向繁荣的资金链。

3.规范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制度设计问题

制度创新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科技立法是科技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在我国将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科研单位的背景下,科研单位立法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改革的当务之急。未来,在不变更科研单位法人属性的背景下,采取科研单位立法,规范科研单位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权利。完善科技成果审批制、备案制到报告制度的转变,需要不断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而激活科技成果转化整个创新链条上的参与主体。科研单位立法要将已有的关于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化、可操作化,一方面明确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权利,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并主导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制度化设计科技成果收益权的分配对象、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等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科研成果产权归属问题决定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和科技成果产出的质与量,可以说是决定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其作为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创新型科研成果的核心推动力,旨在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只有全面调动了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才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薛晓光系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副教授;

张亚莉系华北理工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