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如何落地生根
作者:田晓冰 郭 晶时间:2018-08-01 10:13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杂志


导读 2018年3月,科技部人才中心与人民网合作开辟“科技强国”访谈专题专栏,从各个行业领域,邀请优秀科技管理者、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多视角全方位探讨科技强国命题。第二期于今年6月开播,邀请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段瑞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张炳清出席访谈,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前世今生、介绍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的实施情况、探讨如何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生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人民网,我是科技部人才中心田晓冰。欢迎大家收看科技强国访谈第二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如何落地生根,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嘉宾。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段瑞春。

段瑞春:大家好。

主持人: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张炳清。

张炳清: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感谢二位。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我梳理了该法出台前后的历史,早在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已颁布,对于它的出台,段先生可以说是当时主要亲历者之一,段先生能为我们讲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初立法的背景和出台过程吗?为什么会把成果转化的问题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呢?

段瑞春:我国改革发展40年,在科学技术法治进程当中,90年代有几件重要的事情,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指导科技进步与发展的基本法律。《科技进步法》规定了我国科技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目的就是要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实施《科技进步法》的过程当中,1994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的专家总结产学研各界实践,提出一个关键问题,即邓小平同志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但是,科技成果真正形成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即从科技成果到现实生产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是把成果从管子这头塞进去,另一头就能拿到经济效益,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当时,大家认为,《科技进步法》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推进,都需要解决这一关键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因此,提出了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建议。这个建议得到了当时国家科委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致赞同。

专家还提出一个建议,能否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加快进度。当时,成立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工作小组,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李绪鄂同志为组长,我当时在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担任司长,也是中国科技法学会的会长、副组长,协助推进这一工作。

从1996年立法,到2015年进行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成为推进我国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从法律性质上说,这是一项科技立法,一项科技体制改革的立法,一项创新驱动发展的立法,是一项同《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配套的法律。而从其立法特色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它是一个破解中国改革发展和创新关键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的一项专项立法,一项别开生面的立法实践。

主持人:从1996年到2015年新法修订过去了近20年,这20年,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体现在科技领域,张司长能具体介绍一下哪些变化和契机促使我国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吗?

张炳清:您提出的问题很重要,1996年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有些内容已经随着时间的发展有新的更为迫切的要求。例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通不畅的问题、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科研组织实施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还包括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转化服务相对薄弱的问题,都不便于在转化中有利地实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特别是开展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试点,特别是要解决那些高校科研机构面临科研成果需要审批、收益需要上缴、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有关试点的通知,并且在一些地方对20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取消了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通过试点,也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提供了有益探索。


主持人:时间过得非常快,两年半过去了,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地方在配套政策细则方面又有哪些举措?执行力度如何?张司长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吗?

张炳清: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受到各界期待,这部法律在2016年7-8月,在修订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高度重视,开展了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这凸显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由陈昌智、严隽琪、王晨、陈竺等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到各地进行检查。此外还委托了天津、内蒙、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等8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区进行检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我们发现这部法律进一步打通了科技和经济结合的渠道,疏通了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环节,促进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效果上看,归纳出来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宣传上,我们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包括我们和人大法工委共同编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释意,阐释这部法修订的目的和内容,并且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深入解读,还通过多种文字,将法律翻译成蒙、维、藏等少数民族语言,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很好的传播,国外也很关注中国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另外,我们感觉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以后,很多相关的制度环境也在不断优化,这方面主要体现在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工具箱和成果包,这一系列举措,从法律修订、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构成了转化法的“三部曲”,构建了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格局。


主持人:与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在行文中突出了两个字“市场”,这不仅仅是表述的变化,更是理念的发展,抓住了创新的本质,段先生能否从自己的实践工作角度出发,谈谈如何通过市场自我运行需求,让成果转化法落地生根呢?

段瑞春:如果讲故事的话,1996年立法的时候,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合理保护技术权益,是一个重点问题。我个人感到,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惊人的一跳。以前所有的法律法规,有关对成果的完成人,对专利发明人提成奖励的规定,要么规定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上限,要么规定一定比例的范围,比如5%-10%,10%-15%等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奖励政策第一次规定从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多的比例,对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若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连续3-5年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当时讨论很激烈。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理由是一项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创造的效益是巨大的,应当对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实行重奖原则。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团队的贡献,是产学研合作成果。这一次修订,我心里曾经也打鼓,这些原则是不是还能保持?很高兴,修订后的新法不仅保留了重奖的原则,而且适应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臻于完善。第一,提高了它的提成比例,加大了奖励力度。旗帜鲜明地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后,重奖对完成和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第二,按照市场机制,对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由完成转化的单位规定,也可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第三,实行阳光操作,单位制定有关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第四,明确法定标准。成果完成单位就奖酬方式和数额有规定、或与科技人员有约定,从其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则按第四十五条标准执行。此外,还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奖酬标准,做了专门规定。

这一次修订法律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上述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这一点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尤其是企业,当然也包括科研院所,感到实施很困难的。

以上这几个突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通过明确的质和量的规定,充分释放立法确定的重要政策的红利,释放它的力量。我个人认为,让《促进成果转化法》落地生根,第一,我们科研院所和企业要认真地学习这部法律,不仅学习这部法律,而且要学习法律出台以后中央出台的政策。我以前从事立法多年,过去基本的工作模式是,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各个部门制定规章和实施细则,周期比较长。现在法律出台以后,中央、国务院推出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推出技术转移的行动计划,直接把政策一竿子插到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贯彻实施,加大了力度,创造了很好的环境。我们要吃透法律精神,用足政策。

第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成果转化。我们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要从市场、技术、法律三维坐标,确定成果转化的路线,把握经济、技术竞争的主动权。要善于通过在转化的过程当中,通过技术转移,提升起点,激活创意,实现了新的飞跃。

第三,在成果转化的过程当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各方的技术权益。1996年立法当中,有一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2015年修订后的新法,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条重要规定。这条有关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制度安排,为转化各方强强联合,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应当切实贯彻实施。


主持人:张司长能否为我们举几个具体的实例?

张炳清:网友们很关注,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到底有什么成效?客观地说,这是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我们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随着科技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十八大以来,很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解决掉了,原来潜藏在水下的一些暗礁也被逐渐攻克了。这部法律实施可以用12个字形容一下——洋溢生机、充满活力、量质齐升,量质齐升说来容易,实际上非常有难度。为什么说这部法律修订以后为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充分的活力呢?我举个例子,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个重要文件,是科技部和很多部门在中央改革办和中财办领导下完成的一个重要文件,特别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制度,这是个老问题,也是科技人员始终难以忘怀、非常关切的一个实际问题。涉及到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切身的利益导向。另外,中办、国办以办公厅文件的方式,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还有一个是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转化的热情非常高涨,我们经常说,荣誉感、使命感和个人获得感,科技人员的获得感与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实现有机的结合。据我们统计,近年来我国大额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层出不穷。例如,北大云-端融合资源管理系统从2013年开始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申请了国内外专利共20多项,对解决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孤岛问题有重要意义。特别通过北京大学神州控股协同创新中心解决网构软件与智慧城市应用的关键问题,神州数码公司为此累计出资2.38亿元,其中支付北京大学在网构软件和云计算方面的核心专利普通许可权8000万元,创造了我国信息技术领域高校专利转化的现金记录。还有山东理工大学新型聚氨酯发泡剂成果转化,这个项目转化合同金额达到5亿元,属于额度比较大的。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团队发明的一个专利许可,不单民营企业成功地接盘了、转化了,并且在转化实施方面,将会打破我国长期以来被国外控制的话语权,从成果转化意义上讲非常重大。类似的转化案例还有不少。

主持人:在全球人才争夺激烈竞争的历史时期,在中央提出科技强国的大背景下,请段先生谈谈我国如何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热忱,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加速度?

段瑞春:这个问题很大,我只能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体会。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能。创新动能如何释放,成果转化如何加速?一是要加大力度推进产学研的合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发挥我们制度的优势,就能释放出战无不胜的智慧和力量,就能创造出人间的科技奇迹,很多重大的科技成果都源于产学研合作创新。二是要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推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打造军民两用技术、产品、信息交流交易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三是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一定要树立国际视野,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优势,整合国内国际2个资源,面向国内国际2个市场,做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这篇大文章。

今天,我国创新能力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处在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逐步向并跑、领跑的方向前进的阶段。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产权产业至关重要。知识产权,说到底,是关于科技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的制度安排。它是法律规定,也是政策工具。其宗旨是既要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又要遏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大家读过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话,会发现绝大部分的国际公约名称都有2个字“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等,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公约的名称没有“保护”两个字,它用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仅如此,其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国际贸易关系的扭曲,对知识产权要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在分号的后面强调:同时防止因为这种保护形成新的扭曲,制定本协定。这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是2个,一是保护知识产权,二是要遏制滥用知识产权。显然,那些狡诈地打着知识产权保护旗号推行经济霸权,在新时期搞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所作所为,是践踏国际公约准则,违背科学技术共同体意志的行径。


主持人:企业和地方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是更加具体务实的,二位能否着重从企业用户的反馈谈一谈,企业的需求。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有效的着力点在哪?

张炳清:这个问题非常好。实际上我们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问题,能不能有效解决两张皮的问题。实际上我非常同意刚才段先生的说法,三跑并存。但从我个人的理解,中国应该是现阶段要扩大领跑,巩固并跑,缩小跟跑。但三跑并存的局面,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存在形式。

一是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我们感觉到,企业是主体,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科技部加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在相关领域布局组建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得到了企业界的响应。二是在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方面,我们鼓励引导创新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这部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推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在深入落实,实施情况非常好,鼓舞人心。另外支持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各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三是我们不断完善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我们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新一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网络,提高企业在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转化项目实施中的参与度,这也很重要。实际上,我们主要目的就是在转化,刚开始就通过创新联盟,把科技成果有效地转化、扩散,这也是西方国家做的成功经验之一。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国际上做得比较好的,包括美国、以色列,特别是美国硅谷,做得都不错。四是我们积极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这是企业的迫切需求。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对于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导向类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予支持。

段瑞春:刚才张司长讲得非常好,我很赞同。我想补充一点,改革开放40年,我在国家科委工作过20年,2000年到中央企业工委、国务院国资委,与作为国家经济中坚力量的央企打交道,至今也已20年。我深深地感到,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较量,但站在竞争第一线的主体是企业,决定市场占有率、决定竞争胜负的,往往是企业的品牌。品牌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具说服力的表征。我们要把成果转化、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落实到培养著名品牌上来。去年,国务院把每年5月10日定为国家品牌日,这项决定尤具深意,将为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基础上更多的自主品牌的诞生、成长和跻身世界名牌前列,提供政策支持和群众基础。


主持人: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步曲”,从技术上为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成效。张司长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制度吗?还有目前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考虑有哪些?

张炳清:这是广大科技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广大网友关注的一个问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是转化法规定的一个要求,根据这个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在2017年就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根据376家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报送的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来看,2016年合同达到5718项,较上年增长33.79%,这是不错的增长率。技术转让收入达到76.25亿元,较上年增长了57.29%。总体上,通过转化情况看出来,量质齐升主要体现在这方面。

另外,您提出目前转化法实施过程中是不是有问题,实际上我们是不回避矛盾和问题。针对问题,补短板是我们一直在做的。包括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基层科研一线人员反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一些单位还未真正落地。包括建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制度,科研人员能不能兼职兼薪、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方面有没有政策突破。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能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不足,社会化的投资机构不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广大网友长期关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累”等现象,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三是转化能力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国家长期处在国际产业垂直分工的中低端,这是与我们近些年的大国地位、国力上升不匹配的。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转化能力、研发能力相对不足,供给质量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挑战。通过调研,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少,专业能力弱,市场化成果转化服务还参差不齐等一些现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转化工作的落实。

主要考虑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源头供给质量。特别是在基础研究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好的源头活水。二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和衔接。这是上下都关注的一个问题。怎么样统筹推进,特别是在转化现金奖励税收政策优惠,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方面,鼓励相关的兼职兼薪等政策的统筹落地,打消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三是进一步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实际上我们通过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完善政策产学研的合作长效机制,特别是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方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和产学研技术联盟等举措逐步加以解决。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保障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权益。我这里特别想强调的是,现在中美贸易争端,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力度非常大,我们是不设门槛的,中外一视同仁,这一点请广大网友放心。我们在实施创新国家建设中,一定解决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总书记在博鳌讲话里特别提出这个问题,这也是国内外都关注的问题。五是加大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科技金融结合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机制。六是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特别是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健全人才培养流动制度等采取有力
措施。

主持人:本期访谈活动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