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差异分析
作者:刘彦蕊时间:2019-06-06 10:18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杂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要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使他们“名利双收”。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上,已经远远超过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等发达国家规定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这对调动我国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发达国家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制度

(一)美国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

美国始终重视对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但规定了联邦政府雇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上限。

1980年《拜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在选择保留项目发明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将项目知识产权对外许可,应将所获收入一部分支付给发明人;联邦实验室应将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在支付项目发明管理费、发明人报酬之后,用于支持科研或者教育。

1989年《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机构或实验室,在许可或转让的首年,一次性付给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2000美金;此后,每年将许可或转让所得收入在扣除专利维护费用后所得数额至少15%支付给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发明人每年所获知识产权收益的上限为15万美元,总统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

美国各联邦实验室结合自身情况,对发明人奖励的专利许可收入份额进行了规定,总体的比例在15-40%之间。

如美国空间和海上作战实验室(SPAWAR)分配给发明人的专利所得份额为40%,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为35%,太平洋西北国家实验室(PNNL)为15%。政府所有民间运营的实验室分配给发明人的专利所得份额要高于政府运营实验室,这与两类实验室科研人员身份不同有关。斯坦福大学规定,技术许可的收益按照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技术转移办公室首先抽取技术授权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剩下的技术授权收益扣除已发生专利费用成为“净技术授权收益”,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系和所在学院各得1/3。

(二)德国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

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一旦雇主请求了职务发明的归属,雇员享有合理的报酬请求权。职务发明在经济上的可利用性、雇员在企业中的任务和职务以及企业在职务发明完成中的参与比例,对报酬的计算具有决定意义。报酬的额度和形式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奖励部分仅需缴纳6%的所得税。

根据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的规定,联邦教育研究部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果转化的收入,如转让专利权或专利使用许可收入,留在受资助单位。联邦教育研究部委托研究开发成果的转化所得收入,委托方有权分享。成果转化收入在50万欧元以下,全部归受委托方所有;收入在50万以上100万欧元以下,按一半为基数上缴40%;收入100万欧元以上上缴40%。关于专利转让或许可证转让收入的分配,各大学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都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的规定,见下表。

(三)日法韩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

日本《专利法》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自由协商报酬。《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规定,技术转移机构扣除一定比例的专利使用费作为服务费后,剩余收入按照3:3:1的比例,分配给发明者,发明者所在院系以及大学。

日本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根据自身实际明确了对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产业综合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许可、所有权转让管理规定》明确,技术转让产生的相关利益分配比例则为:发明人25%,研究室25%,机构25%以及技术转让办公室(TLO)25%。

此外,法国《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以其科研成果参与创建企业,最高可持公司15%的股份。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关于人员收益方式及计算方法的规定”明确,研究人员的科技成果若得到转化,可获得25%的经济收益。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韩国制定了《韩国技术转移及事业化促进法》《技术转移及事业化促进法实行令》,规定研究机构可以把转化收益的50%分配给参与技术研发的所有人员,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和对研究成果的贡献率以奖金形式发放,收益中的10%用于促成技术转移和实现效益人员的奖金发放,剩余部分作为公共财产,用于部门发展和采购研究设备等。

 

二、我国建立了对科技人员激励力度最大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后续出台的《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等,对我国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制度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一是“约定优先,法定保障”,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单位对员工可以综合运用工资、奖金等多种激励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在明确奖励义务的同时,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二是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50%。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其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不得低于50%最低标准的规定。三是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转化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同时,《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进一步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及创新链相关知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意见》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明确提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科研人员形成长期激励的4方面措施:一是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二是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四是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

《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若干规定予以免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主管部门不用审批。对于领导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激励,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对国有企业科研人员,鼓励采取股权激励等方法进行长期激励,探索对聘用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同时,明确提出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以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了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三、启示与建议

从上述一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规定看,国际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明人一般在转化净收益的30%左右,而我国普遍在50%以上,很多达70%,并且没有规定上限,将奖励科技人员的自主权下放给了单位。可以说我国是对公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最大的国家。

科技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一系列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打通了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科技成果转化数量、部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绩效已经居世界前列。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全国2766家高校院所2017年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47.2亿元,同比增长24.2%,占转化现金和股权总收入的比例为51.4%;其中股权奖励为25亿元,同比增长99.5%;奖励科研人员6.2万次,人均奖励金额7.6万元,同比增长23.6%;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的奖励金额迅速增长,获得奖励总额达到42.6亿元,同比增长70.8%,占奖励总额的比例超过90%。

从国际上通常衡量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绩效的重要指标“技术转让研发比”(技术转让收入/研发投入总额)看,2016年清华大学“技术转让研发比”约为6.9%,根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统计,美国120余所一流大学“技术转让研发比”平均为4%,其中美国斯坦福大学约为5.9%。

但是与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仍存在与收入政策协同性待加强、科研机构和高校激励自主权不够等问题。下一步要多措并举,把好的政策转化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现实动力。

一是加强政策协调,防止激励政策与相关政策出现冲突。加强各领域、各部门政策的协调、衔接,形成联动,增强各项规定的操作性,防止成果转化奖励政策与人员管理制度之间出现不协调的地方。鼓励地方、行业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先行试点和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二是继续完善细则,将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落细。要将法律制度变成现实生产力,需要打通成果转化奖励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完善细化税收、公示、人事等政策,让科技人员具有真正的“获得感”。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方修订细化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措施,加强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实施细则等制定和落实工作。

三是优化科研机构、高校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是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政策的重要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机构和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和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义务。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需要在内控制度保障下,各职能部门有机自行实施。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治理结构,给予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多自主权,确保国家各项激励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辐射中心、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