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政策信息
2021年第12期
(总第72期)
科技部人才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一、 重要活动
◆12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文章指出,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加快形成战略支点和雁阵格局。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向用人主体授权,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评价体系。要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要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加大人才对外开放力度,用好用活各类人才。广大人才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心怀“国之大者”,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来源:中国政府网)
◆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会议指出,要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要牢牢抓住人才培养这个关键,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布局,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深化科教融合育人,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来源:新华社)
二、 科技人才法律政策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将“科学技术人员”作为专章,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来源:中国政府网)
◆12月14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来源:财政部网站)
◆12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规划》提出建立技术工人需求动态监测分析体系,做好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编制发布工作。大力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着力开展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扩大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推动融合发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渠道。探索建立技能学分,与国家学分银行互联互通。研究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间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挂钩。(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三、 地方科技人才工作
◆12月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适用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内可以建设国际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国内外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兼职创新创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提供出境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12月8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所需费用可从间接费用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确定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来源:云南省科技厅网站)
◆12月1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协同开放创新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共同构筑国际创新人才蓄水池,逐步推进一体化人才评价机制、认定标准,实现长三角地区国际人才互认;共享海外引才渠道,联合开展国际人才招引活动;共同争取国家支持,探索放宽紧缺领域外国人才入境、工作、永久居留等准入限制和申请条件。(来源:上海市科委网站)
◆12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提出人才计划绩效评价重点包括:评价其人才培育的整体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人才培育质量、人才培养引进数量、人才实际贡献、人才可持续发展、创新创业业绩,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来源:云南省科技厅网站)
◆12月17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规划》提出遴选一批优秀科普专家,建立市级科普专家库,为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评审、科普作品评价、科普奖励推荐等创造条件。建设科普人才培训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普场馆、科技社团等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科普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研究单位将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普志愿者荣誉制度。(来源:天津市科技局网站)
◆12月20日,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印发《河南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行动计划》提出对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不受名额限制,并作为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在科技特派员评聘职称时,淡化或不做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实绩。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制定出台科技特派员作为省级课题并享受职称加分、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抵扣教学任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等激励举措。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科技特派员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来源:河南省科技厅网站)
◆12月22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单位可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允许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对科研人员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单位原有的奖励激励政策基础上,可适当上调奖励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及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完善科研人才评聘体系,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将通过赋权形式转化职务成果情况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网站)
◆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提出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规范发展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专业人员的研究领域和专业背景要与科技成果的领域相一致,应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符合诚信要求。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将成果评价结果与科技人才评定等有机结合。(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网站)
◆12月27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吉林省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具体落实措施》。《措施》提出在青年成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女性申报人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38周岁。成立吉林省女科技工作者协会,推动条件成熟的市(州)成立同级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统筹资源,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加快成长。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可申请延长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来源:吉林省科技厅网站)
科技部人才中心政策与评估处